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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61號

發明專利申請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鍾耀光姜素娥黃淑玲林樹埔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61號

抗告人
羅英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15號行政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提起抗告者,除別有規定外,依同法第1條規定,應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次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本件抗告人對於原審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15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千元,暨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之人,前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並提出委任狀。經查,該裁定已於104年10月19日合法送達於抗告人之同居人,並由其配偶簽名收受。復抗告人設址於基隆市,扣除在途期間2日,至104年10月28日即屆滿。而抗告人逾期未補繳費用,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抗告人之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抗告意旨略謂:(一)其書面實體審查委員葉大功先生將(瀝青視為柴油類)(瀝青=柴油)(實體審查)審查委員葉大功先生,其之(書面實體審查)實體認知瀝青屬於柴油類。(二)其書面實體審查委員林水泉先生將「汽輪機轉子」所承受之溫度約攝氏500~600度既高溫又高壓之汽輪機比喻為家裡的電風扇。(三)原審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15號行政判決,行政機關可以蓋「依照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無上級主管核章時可以蓋「依照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其行政公文可以蓋小章「依照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沒有主管蓋「依照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這樣不違法嗎?

四、本院按:按對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智慧財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智慧財產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智慧財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原審於104年10月1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0月19日合法送達於抗告人之同居人,有送達證書附於原審卷可稽,抗告人逾期未予補正,亦有原審院內查詢單可稽,是原裁定以抗告人逾期未補正,認其上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61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申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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