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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366號

陞遷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鍾耀光沈應南黃淑玲鄭小康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366號

聲請人
劉清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間陞遷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29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聲請人原係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薦任第9職等關務正稽核,於民國103年6月2日屆齡退休生效。其於99年任職期間,參加相對人第五序列關務及工程技術類薦任第9職等非主管人員陞任甄審,經相對人暨改制前所屬各關稅局99年9月15日99年第12次陞遷甄審委員會會議評審,嗣相對人以同年月21日台總局人字第0991020455號令,核布陞任陳城開、潘守興、楊榮華等3人,其中並未包含聲請人。聲請人以103年9月19日請求書,陳請財政部撤銷相對人99年9月21日令中陞任積分排序最後一名人員,另作成改由其於99年10月4日陞任薦任第9職等編審之處分,並重新審定其99年度以後各年度年終考績、另予考績之俸點及變更退休等級等。經財政部以103年9月24日台財關字第1031021286號函(下稱原處分一)否准所請。聲請人另以103年8月27日申請書,向相對人申請將其調任為薦任第9職等編審之相對人100年4月20日台總局人字第1001008219號令生效日期,由實際到職日變更為99年10月4日,並送銓敘部變更退休等級,經相對人以103年9月25日台關人字第1031021382號函(下稱原處分二)否准所請。聲請人不服原處分一及原處分二,提起復審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1號判決、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296號裁定駁回確定。相對人不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再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再字第83號裁定,將本件裁定移送至本院。

三、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一)第273條第1項第13款部分:依法務部101年7月9日法律字第10103105590號函之意旨,系爭獲陞任3人之各該資績評分表及候用名冊不含辦事能力與綜合考評2項之文書資料,乃相對人辦理系爭甄審案甄審過程中為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材料,仍應公開,故聲請人向相對人申請閱覽並影印系爭「資績評分表」、「候用名冊」等文書資料,於法有據,原審如准閱覽,聲請人即不難發現新證據,如經斟酌,自可獲得較有利之判決。惟原確定裁定對此文書資料之證據不採,又未說明不採用之理由,顯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二)第273條第1項第14款部分:系爭甄審案中,除辦事能力及綜合考評2項以外,關乎其他9項之得分小計,聲請人之分數確信絕對高於其他3人,而海關向例於辦理簡任第十職等以下非主管屬員之甄審,其所謂「重點栽培」拔擢之特定人選,在並無合乎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之各款情事之一之情形下,竟可在陞任現職年資僅年餘甚或未滿一年內即可迭次竄升職務,顯有濫用權力之情事,且將屬於命令位階之綜合考評分數淩駕於屬於法律位階之其他9項考評,顯已違反陞遷法第5條第2項、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並與司法院釋字第575號解釋之意旨相違背,確有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及違反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亦已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等語。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重述其對於前訴訟程序裁判不服之理由,或重申其為前訴訟程序裁判所不採之主張,而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上訴未具體表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而裁定駁回其上訴,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366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陞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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