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099號

補助費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劉鑫楨姜素娥胡方新張國勳陳秀媖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2099號

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補助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本院105年度裁字第145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為再審理由,並提出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8年11月11日之和解筆錄及華南商業銀行總行98年11月17日人管字第00000000號函為證。就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53號裁定未表明再審理由是有誤會,其再審理由是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有關律師費集體申請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個別申請為40,000元。本件採個別申請,訴訟標的相差10,000元,故本件採237,420元,而非採247,420元等語。經核,聲請人前對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57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5年度裁字第145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而予駁回。茲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此項駁回理由,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顯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本院所為歷次之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一次裁判(即原確定裁定)之再審有理由,本院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本件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從而其關於本院前此裁判部分之指摘,本院即毋須審究,併予指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陳 秀 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099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補助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