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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605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茂權林樹埔鄭忠仁帥嘉寶劉介中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1605號

抗告人
賴幸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係於民國106年1月10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規定,抗告之不變期間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扣除在途期間3日,算至106年2月2日(星期四)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06年2月6日始提出抗告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抗告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劉 介 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605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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