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3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35號
- 再審原告
- 劉清文
- 訴訟代理人
- 徐仲志 律師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
- 代表人
- 許虞哲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
- 代表人
- 廖超祥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 代表人
- 陳善助
上列當事人間陞遷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本院105年度判字第340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陞遷事件,不服本院105年度判字第340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前開規定,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於再審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併此敍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