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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002號

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侯東昇蕭惠芳蘇嫊娟高愈杰沈應南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2002號

抗告人
周亞謙

游靜惠

 李紫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清華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緣抗告人周亞謙(已退休)、游靜惠及李紫原均為相對人國立清華大學教授,賀陳弘則為相對人校長。賀陳弘前次聘期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屆滿,相對人於賀陳弘聘期屆滿前,依該校組織規程第3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由國立清華大學校務監督委員會(下稱校務監督委員會)辦理校長續任同意投票作業,投票期間為106年2月24日13時起至同年3月15日中午12時止,並於106年3月15日下午2時公開進行開票與計票作業。校長續任投票共發出選票674張,同意權人簽名領取選票615張,未領取選票59張,收回選票601張,未繳回選票14張。經校務監督委員會公開討論後合法選票為593張,不合法選票為8張,決議投票總數為593張,開票結果為同意票達297張已達投票總數二分之一(含)以上,通過賀陳弘校長續任案。校務監督委員會於當日開票完成後即行製作開票紀錄,並接續召開105學年度第8次校務監督委員會議,決議確認開票紀錄並以電子郵件致清大教職員工生公告開票結果。抗告人不服106年3月15日校長續任投票之程序及結果,主張開票過程有瑕疵及計票結果有疑義,而向教育部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不受理,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皆撤銷,或確認106年3月15日國立清華大學校長續任同意投票結果無效。經原審以106年度訴字第147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抗告。

三、本件原裁定以:依大學法第9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及續聘,依法係經各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或依大學組織規程經投票同意續聘後,再由教育部聘任。查相對人將該校校長續任投票結果函送教育部後,經教育部以106年6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079025號函復:「貴校所報賀陳校長弘聘期將於107年1月31日屆滿,經依貴校組織規程第32條規定辦理續聘,任期1任4年,自107年2月1日起至111年1月31日止一案,原則同意,本部將另擇期致送校長聘書,請查照」,可知系爭校長續任投票結果並非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顯非行政處分,抗告人據此提起撤銷訴訟,難認合法,應予駁回。至抗告人主張所欲撤銷者為公法上合同行為云云,惟公法上合同行為並非行政處分,自難為撤銷訴訟之標的,抗告人據此主張,尚不足採。又相對人系爭校長續任投票結果,核非行政處分,而為事實,是抗告人對非行政處分之上開投票結果(事實)提起確認無效訴訟,亦顯非合法等由,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

四、抗告意旨略謂:系爭校長續任投票(實應為相對人與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合併後新任校長之遴選)係準行政處分,原裁定顯誤解抗告人之主張。且系爭續任投票之結果,並非單純之事實,而應賦予法律之價值,猶如社團總會或股東會之決議得予撤銷(或確認無效),原裁定尚有違誤。又本件即係「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原裁定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處理,殊有可議。且本件若與另案(按:應指107年度裁字第2000號)係就同一基礎事實重行起訴,應有與該事件合併審判或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原審未見及此,原裁定亦有可議之處等語,求為廢棄原裁定,發回原審或發交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五、本院查:

(一)按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採取二元訴訟制度,乃基於法律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主張校務監督委員會辦理校長續任投票,於106年3月15日開票過程有瑕疵,致生計票結果之疑義,而對相對人清大校長之續聘是否合法為爭議,核其性質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不因抗告人於原審言詞辯論期日主張其先位聲明請求權依據為民法第73條而有影響,應由行政法院為審判。是本件尚無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規定,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法院問題,合先敘明。

(二)次按大學法第9條第5項規定:「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而「(第1項)校務監督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三、校長新任、續任及去職案同意投票之辦理。……(第2項)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校務會議選出,委員互選一人為主席。(第3項)學校各級主管(含副主管)、掌理總務及會計相關人員、校務發展委員會委員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不得擔任本委員會之委員」「(第1項)本大學校長之任期每4年為一任,得續任1次;其聘期原則上配合學期制於2月1日或8月1日起聘。(第2項)校長產生及去職之程序如下:……二、續任:校長擬續任時,校務監督委員會應於教育部評鑑報告送達學校後1個月內,將校長續任評鑑報告併同校長提出之治校績效及未來規劃理念提供校長同意權人參據,並辦理續任同意之不記名投票,得同意票達投票總數2分之1(含)以上者即為同意,報請教育部續聘。續任投票如未獲同意,則於1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新任校長。……」則為國立清華大學組織規程第14條、第32條之規定。準此,相對人清大辦理校長續任,須由具獨立性之校務監督委員會辦理續任同意投票,於該委員會決議確認已經同意權人投票總數2分之1之同意後,由相對人清大報請教育部聘任。該校辦理校長續任,須經「同意投票」程序,在貫徹大學法所揭櫫之大學自治精神。

(三)查相對人校長賀陳弘聘期於107年1月31日屆滿,於屆滿前,由校務監督委員會依該校組織規程第32條第2項第2款規定,辦理校長續任同意投票作業,投票期間為106年2月24日13時起至同年3月15日中午12時止,並於106年3月15日下午2時公開進行開票與計票作業。校長續任投票共發出選票674張,同意權人簽名領取選票615張,未領取選票59張,收回選票601張,未繳回選票14張。經校務監督委員會公開討論後合法選票為593張,不合法選票為8張,決議投票總數為593張,開票結果為同意票達297張已達投票總數二分之一(含)以上,通過賀陳弘校長續任案。校務監督委員會於當日開票完成後即行製作開票紀錄,並接續召開105學年度第8次校務監督委員會議,決議確認開票紀錄並以電子郵件致清大教職員工生公告開票結果。抗告人不服106年3月15日校長續任投票之程序及結果,主張開票過程有瑕疵及計票結果有疑義,而向教育部提起訴願。原裁定以系爭校長續任投票結果並非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非行政處分,認抗告人據以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部分,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經核尚無不合。抗告人此部分抗告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至於,抗告人於原審106年度訴字第644號案審理時,雖曾106年3月1日提出之行政辯論意旨(二)狀提出「訴願決定(教育部106年8月24日臺教法(三)字第1060107191號)及原處分(106年3月15日國立清華大學校長續任同意投票結果)皆撤銷」之預備聲明,惟此一聲明,業經原審以此為訴之追加,並於107年3月15日以106年度訴字第644號裁定將追加之訴駁回,原裁定時此部分並無已業經起訴,而仍繫屬中之情形。

(四)又按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因該情形屬無從命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查抗告人游靜惠、周亞謙與訴外人蕭嫣嫣、陳國璋、許志楧等5人因不服106年3月15日校長續任投票之程序及結果,於106年4月17日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聲明請求確認106年3月15日國立清華大學校長續任同意投票結果無效或應予撤銷,經該院認屬公法事件,於106年4月27日以106年度補字第370號移送原審法院(原審106年訴字第644號案),同年6月6日抗告人李紫原於該案追加為原告,該案至107年3月15日始由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是以,抗告人於106年10月24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時,關於其聲明請求確認106年3月15日國立清華大學校長續任同意投票結果無效部分,已為原審106年訴字第644號案抗告人聲明請求之一部分,抗告人本件此部分之起訴,核有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之情形。依前開規定,抗告人此部分之訴,應予駁回。原審以106年3月15日國立清華大學校長續任同意投票結果非行政處分,認抗告人對非行政處分之上開投票結果提起確認無效訴訟,顯非合法,依前開說明,固有未合,惟原裁定就此部分,認抗告人此部分之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其結果則無二致,仍應認抗告人此部分之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此外,抗告人提起之本件訴訟,既為不合法,自無與原審106年訴字第644號案合併審理之必要,亦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沈 應 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 鈺 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002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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