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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949號

原住民保留地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吳東都黃淑玲姜素娥林欣蓉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949號

上訴人
高榮輝
訴訟代理人
熊依翎 律師
被上訴人
南投縣魚池鄉公所
代表人
陳錦倫
參加人
經濟部水利署
代表人
賴建信

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原再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主張其祖父高仕來於民國65年前即居住使用OO鄉OO段970地號毗鄰未登錄地,於96年間向被上訴人申請辦理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該土地嗣經編定為OO段1060地號),案經被上訴人依「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計畫」及「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下稱審查作業規範),會同相關機關現地勘查後,編造審查清冊函送南投縣政府陳報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經國產署97年10月28日台財產局接字第0970025976號函同意補辦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惟該案陳報行政院核定時,國產署以98年12月15日台財產局接字第0980034797號函原民會,該土地業已由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下稱日管處)奉行政院98年6月1日院授財產接字第0980014027號函准予撥用並完成登記,並刪除國產署同意文號,請原民會洽日管處辦理。日管處以99年6月1日觀潭企字第0990003059號函復原民會,上訴人僅使用OO段1060地號內部分土地,原民會遂以100年3月8日原民地字第1001010559號函請國產署辦理註銷撥用並同意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案經行政院以100年3月25日院授財產接字第10000073670號函註銷該OO段1060地號內部分土地(暫編1060-1地號)之撥用並回復管理機關為國產署,於100年7月4日辦竣分割為1060-1地號(面積151平方公尺)並變更登記管理機關為國產署。上訴人復於100年8月10日檢附相關文件重新申請OO段1060-1地號(下稱系爭土地)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經被上訴人會同申請人、土地管理機關、日管處會勘現況為鐵皮屋一棟(下稱系爭建物),遂以100年8月31日魚鄉民字第1000012071號函檢送初審清冊經南投縣政府以100年9月13日投府原產字第1000081070號函轉原民會洽土地管理機關國產署表示意見,經國產署100年11月15日台財產局接字第1000035423號函同意在案,嗣經原民會101年9月5日原民地字第1010048312號函報行政院審議,於待核定期間因案外人多次陳情監察院申請程序有違法情事,經監察院以102年6月5日院台業三字第1020703225號函南投縣政府查明,該府為釐清系爭土地是否屬於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公共需用水源地,於103年5月28日邀集參加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日管處、被上訴人會勘現場,其會勘結論為:「本案土地屬日月潭水庫蓄水範圍內,亦即為水利署91年12月18日經水綜字第09114010200號函及經濟部103年2月25日經授水綜字第10300529960號函指稱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公共需用之水源用地』。」案經原民會103年6月18日原民土字第1030032200號函南投縣政府督請被上訴人再釐清確認系爭土地是否符合審查作業規範相關規定,該府以103年7月1日府授原產字第1030127953號函請被上訴人查明釐清,被上訴人依審查作業規範第4點第2項第1款規定,以103年7月15日魚鄉觀字第1030009699號函知上訴人系爭土地屬不得申請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1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嗣經本院以106年度判字第372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其上訴,已確定在案。上訴人仍表不服,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4款規定,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其中關於第273條第1項第1款部分,業經本院107年1月18日107年度裁字第29號裁定駁回,另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部分,經本院107年度裁字第30號裁定移送原審法院審理,嗣經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再審之訴,上訴人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人上訴主張略以:(一)從上訴人於原審法院提出之航照圖,清楚可見相同位置均有反白情形,而該反白處即為系爭建物之屋頂,顯見系爭建物於72年4月25日前已坐落於系爭土地上,而歷次航照圖所示系爭建物旁之土地、樹木及碼頭等地貌均有改變,係因樹木遭砍伐、土地遭挖除作為其他區域填土之用,才造成自72年4月25日前即維持現狀至今之系爭土地突出於水面之情形,然原審法院及本院就有利於上訴人之重要證據即72年4月25日航照圖漏未斟酌,而逕認系爭建物係於80年至87年間所建造,顯與上訴人所提出歷次航照圖之卷證資料不符,原審判決及原判決實有判決不備理由及判決於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二)縱使上訴人提供之航照圖難以證明系爭建物於72年4月25日前已坐落於系爭土地之上,然76年9月9日及77年11月9日之航照圖,亦可證明系爭建物於77年2月1日前即存在,而符合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點第3點及審查作業規範第4點等規定,然原審判決、原確定判決及原判決仍僅採台電公司大觀發電廠104年8月5日所附相片基本圖之反光情形,而執意認定系爭建物於80年至87年間所建造,實有判決未憑證據、違反論理法則及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等語。

四、本院查:原判決業已敘明觀諸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出之72年4月25日航照圖紅筆圈出處,與76年9月9日、77年11月9日航照圖相較,72年4月25日航照圖紅圈處不僅無法看出有建物存在,反大部分為灰黑色所覆蓋,且該航照圖也無從證明系爭土地有無填土墊高之情形,故縱經斟酌亦不足影響原審判決之內容。系爭土地於76年、77年間縱有建物存在,參酌86年航照圖可見系爭土地右側之土地及樹木全部淹沒,徵諸常情,倘若未經人為施作,相鄰土地之高程落差不致過於懸殊,況且右側筆直之岸邊存在已久,則上訴人是否填土墊高,致使系爭土地建物突出水面,亦難認定等情,經核亦無違背證據法則及經驗法則。次查,原審判決認定依台電公司大觀發電廠104年8月5日大觀字第1048066877號函及所檢附相片圖,足以說明系爭土地附近土地之歷史等高線變化,在80年前均低於最高水位748.48公尺,在80年後可能因新增道路或其他原因(填土)而使系爭土地旁之道路及附近土地之等高線約750公尺左右,此與現況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測量系爭土地旁之道路地面層高程749.57公尺約略相符。可見系爭土地於80年前係低於最高水位748.48公尺,即屬日月潭水庫之蓄水範圍內,而不得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從而,本件縱經斟酌72年4月25日航照圖,仍不足以證明系爭土地於72年4月25日即存在系爭建物,縱有系爭建物,該航照圖亦無從證明該建物未填土墊高之情,故縱經斟酌該證物並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基礎。上訴人主張原確定判決未予斟酌72年4月25日航照圖,而逕認系爭建物係於80年至87年間建造,顯與上訴人所提歷次航照圖之卷證不符及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再審事由云云,並不足採,其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及原審判決,及被上訴人應作出初審同意系爭土地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行政處分,並編造審查清冊函送南投縣政府轉呈原民會陳報行政院核定,均顯無理由,應予駁回(詳參原判決事實及理由五㈡、㈢、㈣)。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無非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對原審所為之論斷,泛指不備理由,而對原判決並未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949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原住民保留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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