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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126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1264號
- 聲請人
-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等間所有權登記事件,對於本院107年度裁字第76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15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可知違法裁定法院應自行撤銷,而非要求人民聲請再審並重複繳納訴訟費用;聲請人因遭搶奪致無資力,且相關不動產亦遭銀行及農會扣押或盜賣,生活產生困頓,並積欠電費,確實無法繳納訴訟費用等語。惟查,聲請人並未提出其究如何窘於生活且有何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提出能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為釋明;復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亦有該基金會民國107年7月30日法扶群字第1070000986號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