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84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840號
- 抗告人
- 粟振庭即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新莊區公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8年8月29日以108年度裁聲字第534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9月5日送達;本院審判長於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遭駁回後,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裁判費,此項裁定並於108年9月6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