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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727號

資遣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侯東昇沈應南蕭惠芳高愈杰蘇嫊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727號

聲請人
顏淑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間資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70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臺中高行)104年度訴字第282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資遣事件,關於聲請人聲明「請求撤銷相對人民國102年11月27日中人字第1020005686號函、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2年11月26日中市教中字第1020090731號函」,及訴之追加「關於請求確認教師聘任關係存在;應補發薪資及其利息、95年度年終工作獎金;撤銷102年3月22日申誡二次、99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與100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部分,經臺中高行105年10月26日104年度訴字第282號裁定以起訴不備要件、不符合訴之追加要件而予駁回、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483號裁定(下稱106裁1483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嗣聲請人以本院106裁1483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8、9、11、13、14款事由聲請再審,經本院107年度裁字第707號裁定(下稱107裁707裁定)以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而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復以本院107裁707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13、14款事由聲請再審,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70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而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後,再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3、14款事由,聲請本件再審。

三、經查,聲請意旨除指摘相對人處理不適任教師程序不合法,違反法定正當程序,預設立場,對聲請人所為之資遣決定不合法外,並表示聲請人用心教學、教學理念及態度正確,相對人卻百般刁難、抹黑打擊,對聲請人懲處申誡2次、為不公平之年終成績考核,相對人長期不合法對待聲請人之重要霸凌事證,鐵證如山,不以直接證據為限,法院偏採相對人說詞與假證,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規顯有違誤等語。核其內容,對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再審聲請不合法」之判斷,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3、14款事由之具體情事,並未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蘇 嫊 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727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資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