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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703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鄭小康蘇嫊娟林文舟帥嘉寶劉介中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703號

抗告人
巫志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緣抗告人原係相對人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前於民國97年間涉犯詐欺得利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12月21日104年度上易字第1128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相對人爰以106年1月9日府人力字第1060005227號令(下稱原處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規定,核布抗告人免職,並溯自105年12月21日生效。抗告人不服,提起復審,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6年4月18日106公審決字第0070號復審決定駁回,遂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並於本案訴訟繫屬中,聲請本件停止執行,經原審106年度停字第11號裁定駁回確定。抗告人不服,主張原審106年度停字第11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經原審裁定駁回後,提起抗告。

三、本件原裁定以: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27年判字第28號、30年判字第16號判例、司法院釋字第213號解釋意旨,原處分業經本院107年度判字第723號判決撤銷確定在案,且相對人亦於107年9月26日另以府人力字第1070188847號令重行任用抗告人為暫支簡任第11職等本俸5級之秘書。顯見原處分業經撤銷而不存在,自無所謂停止執行與否之問題。是抗告人對以原處分存在為前提之原審106年度停字第11號駁回停止執行聲請之裁定聲請再審,即欠缺權利保護必要,顯無訴之利益,而予以駁回。

四、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免職事件,經本院107年度判字第723號判決廢棄原審106年度訴字第237號判決,並撤銷復審決定及原處分,原處分因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依行政訴訟法第304條規定可知,所謂「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即包括恢復抗告人簡任第11職等之消保官原職務及其相關權益。原裁定逕認相對人已重行任用並核派抗告人為暫支簡任第11職等本俸5級之秘書,即為原處分已撤銷之結果,抗告人無訴之利益。惟原處分既已屬撤銷溯及既往失效,何以卻適用銓敘部92年5月2日部銓二字第0922242164號令所揭示「廢止」免職處分之「重行任用」,原審106年度停字第11號裁定適用法令顯有違誤,原裁定竟未詳查,逕以顯無訴之利益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顯屬違法等語。

五、本院查:按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第1項)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第2項)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規定可知,停止執行之目的在於藉由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以避免因行政處分之執行,對受處分人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是以行政處分如已被撤銷而失其效力,則已無從停止其執行,受處分人不可能藉由聲請停止執行,以保護其權益,其聲請停止執行,即屬欠缺權利保謢必要。經查,本件之免職處分(即原處分)業經本院107年度判字第723號判決撤銷而失其效力,是原處分已不存在,自無停止執行與否之問題,原裁定以欠缺權利保護必要,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至抗告人主張該免職處分被撤銷後,應回復其消保官之職務,而非秘書一職,致其權益受有損害乙節,係屬對另案行政行為不服之問題,自應依循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提起救濟,與本案免職執行無涉,併予敘明。抗告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違誤,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劉 介 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703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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