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69號

提供行政資訊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國成蕭惠芳曹瑞卿高愈杰林惠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969號

聲請人
張俞雪娥
訴訟代理人
陳曉鳴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本院109年度裁字第175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必須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之情形者,始得為之。而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裁判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所牴觸者。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據為聲請再審之理由。

二、緣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32號判決駁回(下稱原審判決),復經本院109年度判字第28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人以原確定判決為再審對象,主張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而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109年度裁字第175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確定。聲請人不服,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聲請再審。聲請意旨略以:原確定裁定、原確定判決及原審判決於認定國防部之職權、應提供政府資訊之機關,應適用組織法規即中央行政機關組職基準法、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之規定而未予適用,即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不應適用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之規定而誤予適用。又原確定裁定(按:聲請人誤植為判決)已摘要記載聲請人主張之再審事由,顯見聲請人已就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理由,具體明確敘明。退步言之,縱認原確定裁定以其所提之法制架構基礎,否定聲請人之再審理由,亦應屬再審有無理由,而非再審未表明再審理由。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未表明再審事由,有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適用不當,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限縮聲請人再審權利之行使,有違憲法第16條賦予人民訴訟之權利,自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等語。

三、經查,原確定裁定已就聲請人所提再審理由,論之實質,均屬對原確定判決之法律適用為無法理依據之空泛爭執,其對原確定判決之法律見解,究竟有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事,並無提出具體而明確之論述,尚難認聲請人就「原確定判決有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事」,曾為具體明確之敘明等情,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等節,論述在案。聲請人所指原確定裁定以其未表明再審事由,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當,違反憲法第16條賦予人民訴訟之權利等之再審理由,核係聲請人歧異之法律見解,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要件未符,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而聲請人其餘主張,均係就前訴訟程序之實體事項再為爭議,因本件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毋須進一步審查前訴訟程序裁判是否合法。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國 成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高 愈 杰

法 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蔡 宜 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69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提供行政資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