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61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吳東都陳秀媖王俊雄林妙黛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61號

再審原告
李順招
再審原告
劉成瑜
再審原告
劉成麒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兆瑛 律師
再審被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倪永祖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本院108年度判字第33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倘再審原告主張再審之理由發生或其知悉在後者,依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房屋稅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1號判決(下稱原審106年判決)駁回其訴,並經本院107年度判字第584號判決(下稱本院107年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再審原告以原審106年判決及本院107年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3款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再審事由部分,經本院108年度判字第336號判決駁回(另關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再審事由部分,則以裁定移送原審法院審理)。再審原告不服,對本院108年度判字第336號判決(下稱本院108年再審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查本院108年再審判決係於民國108年7月24日送達再審原告(送達其訴訟代理人陳兆瑛律師),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故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該判決送達翌日起,算至108年8月23日(星期五)即告屆滿。再審原告遲於108年8月25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已逾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61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