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83號

有關建築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國成蕭惠芳曹瑞卿高愈杰林惠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983號

聲請人
陳妙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有關建築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本院109年度裁字第213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聲請人前因有關建築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07年度訴字第106號裁定駁回其訴確定。聲請人聲請再審,經原審107年度再字第28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經原審107年度再字第39號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事由,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而予以駁回,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經本院108年度裁字第1530號裁定以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經本院109年度裁字第880號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經本院109年度裁字第2131號裁定駁回(下稱原確定裁定)後,聲請人復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4款規定之事由,聲請本件再審。

三、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苗栗縣政府分發錯誤予商業組,商業組以民國105年11月1日府商建字第1050204649號函越權受理,事實上要發給建管組才合法,顯見已逾越行政裁量權,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10條及第111條第6款規定,該行政處分無效。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4款規定,商業組以105年11月1日府商建字第1050204649號函補辦紀念性建築物事件應廢棄,應恢復職掌者之建管字第0935403528號函以保權益等語。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而對於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而駁回其再審聲請之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4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國 成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高 愈 杰

法 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 宜 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83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建築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