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9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996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109年度裁字第217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4月15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51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10年4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各該案卷可稽。至聲請人雖於110年4月15日再具狀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表示不服前揭補費裁定,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其聲請理由仍同前揭本院109年度聲字第517號裁定之主張其為中低收入戶云云,無從據之而免聲請人補正之責。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就表示不服前揭補費裁定部分,因補費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第266條第4項規定,無許聲請人得為不服之表示,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