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17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2179號
- 抗告人
-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9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9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裁聲字第511號裁定及109年度裁聲字第782號裁定駁回,該二裁定分別已於民國109年8月14日及109年9月29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於109年8月1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9年8月13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於109年8月13日具狀對本院上開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聲明異議,惟本院前開補正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抗告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