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9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吳東都陳秀媖王俊雄侯志融林妙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93號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9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再審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認此項再審理由於裁定送達時,聲請人即已知悉,不生知悉在後之問題(前本院61年裁字第23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9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惟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其事由於判決效力發生之時,即已存在,而當事人於收受裁判之送達時,即已知悉,自無同法第276條第2項後段再審理由知悉在後規定之適用。查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10年6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憑,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因聲請人應受送達處所位於臺北市,毋庸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10年7月15日(星期四),即告屆滿。聲請人遲至110年8月17日始聲請再審,有加蓋於再審聲請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稽,顯已逾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另本件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其實體上之理由,自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93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