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596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侯東昇林妙黛王碧芳蘇嫊娟陳國成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596號

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號聲請再審案件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雖主張: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規定,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10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曾經由左營榮總郵局(聲請人誤植為左榮總郵局)於民國107年5月2日送達本院再審及聲請訴訟救助狀,以資補正裁判費,現該狀仍繫屬審理中而尚未確定,但原裁定理由卻稱「聲請人迄未補正裁判費,應駁回其訴」,顯非事實,已違反上揭規定,而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裁判不適用法規之再審事由;並提出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28號裁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查,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2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僅及於該聲請訴訟救助之事件,並不及於他案,且該裁定距今已隔多年,聲請人之資力可能有所變動,是聲請人就原裁定聲請再審並提出本件訴訟救助聲請,仍應由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為釋明。尚不能以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28號裁定作為聲請人現無資力之釋明論據。次查,聲請人對其本身究有何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是否缺乏經濟上之信用。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就本案(即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號)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亦有該基金會109年2月11日法扶群字第1090000133號函(按:該函說明一所載本院函號有誤植,經該基金會109年6月19日法扶群字第1090001005號函更正)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陳 國 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蔡 宜 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596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