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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837號

聲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吳明鴻陳國成蕭惠芳曹瑞卿高愈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837號

聲請人
黃耀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假處分之聲請,除有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外,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管轄,此在行政訴訟法第300條定有明文。所謂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依同法第302條準用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行政法院,則訴訟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者,自應以本件前曾繫屬之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為其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間所有權登記事件,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現於本院繫屬中(本院109年度抗字第297號)。聲請人就該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聲請假處分,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高 愈 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837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