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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9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吳東都陳秀媖王俊雄侯志融林妙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抗字第194號

抗告人
何聯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字第3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字第3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駁回,本院審判長乃於民國110年10月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駁回裁定及補正裁定分別於110年10月12日、同年月14日寄存送達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天母52郵局,有送達證書附於各該案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抗告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94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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