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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號

聲請法官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侯東昇王碧芳簡慧娟蔡紹良鍾啟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聲字第38號

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教育事務事件,對本院109年度裁聲字第845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0號),並聲請法官迴避,關於法官迴避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及第307條之1之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而更正准駁之裁定,對被請求更正裁判之確定力不生影響,自無參與裁判法官迴避之問題。

二、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裁聲字第84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所提聲請裁定更正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鄭小康、劉介中、帥嘉寶、林玫君、李玉卿、林文舟等6位法官迴避云云。經查,聲請人既係聲請更正原確定裁定,參照上開規定及聲明,此項聲請對原確定裁定之確定力不生影響,自無參與裁判法官應行迴避之問題。從而,聲請人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於法未合,自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王 碧 芳

法 官 簡 慧 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鍾 啟 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蔡 宜 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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