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2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42號

聲請保全證據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吳東都王俊雄侯志融鍾啟煒許瑞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抗字第342號

抗告人
朱世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等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原裁定以:抗告人與相對人等機關分別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進行行政訴訟,抗告人曾向相對人等機關提出陳請等申請,然該等機關遲不作成行政處分,迄今仍持續違法、瀆職。抗告人為預防如原裁定附表所示文書檔案證據被銷毀,聲請保全該證據,並請法院命該等機關提出等語。然抗告人未表明擬保全之證據究係證明何事實,又未提出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據有何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保全之事實,而認抗告人所為證據保全之聲請,與要件不符等語,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聲請。

三、抗告意旨略謂:相對人違法、瀆職,故意配合延滯訴訟,並濫權捏造、未舉證,持續故意「同一種類」加重犯罪,串謀延滯保障救濟案件之作成,故抗告人請法院等為完整調查與裁判,本於有利於抗告人之原則處理,且原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重大瑕疵等語。

四、本院查:

㈠抗告人對原裁定不服,惟其書狀未明確表明抗告之旨,經原審於民國111年10月5日發文函詢其真意為何(本院卷第123頁)?抗告人於111年10月13日回覆請就抗告人不服之表示,本於有利抗告人之原則處理(本院卷第146頁)。抗告人係於111年9月27日對原裁定為不服之表示(本院卷第17頁),尚未逾抗告期間,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

㈡按「(第1項)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第2項)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第1項)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二、應保全之證據。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第2項)前項第1款及第4款之理由,應釋明之。」「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0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第2項及第284條所規定。所謂「保全證據應證之事實」,指所保全之證據在行政訴訟中究係可證明何種待證事實;所謂「保全證據之理由」,係指須表明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之事實;至於所謂「釋明」,係指以即時能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舉證。又保全證據之聲請,應就保全之必要性及合法性為釋明。另保全證據之聲請與起訴應具備之要件不同,行政法院就保全證據之聲請案為審查,如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或無理由,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並無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由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之適用。

㈢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保全如原裁定附表所示證據之聲請,其理由已論述綦詳。經查,抗告人僅於聲請狀內載明其欲保全之證據項目,對於其他事項均未說明,又未提出得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上開證據究係證明何事實,又該證據有何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之事實,亦未提出經他造同意保全之事實。抗告人所為證據保全之聲請,與要件不符,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仍執前詞請求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許 瑞 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章 舒 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42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保全證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