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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351號

違章建築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胡方新林玫君李玉卿洪慕芳張國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抗字第351號

抗告人
楊琳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再準用同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抗告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的裁定。

二、抗告人所有位於○○市○○區○○路0段000巷0號前的構造物(下稱「系爭構造物」),經相對人於民國95年4月28日實地勘查,認定系爭構造物為高度1層、樓高約4公尺、面積約3平方公尺的RC構造物,已建造完成,屬於未經申請建築許可,即擅自增建的違章建築,且無從補辦建造執照手續,於是依建築法第25條、第86條第1款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以95年5月1日北府工拆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下稱「系爭認定書」)通知訴外人林逸謙系爭構造物屬實質違建。抗告人於108年11月21日、110年7月29日向相對人陳情,經相對人分別以108年12月2日新北拆認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110年8月18日新北拆認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核認系爭構造物未曾辦理建照申請,且經現場勘查並調閱相關圖說,屬實質違建。抗告人不服系爭認定書,提起訴願,經新北市政府110年11月18日新北府訴決字第0000000000號(案號:0000000000)決定不受理,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即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12年度訴字第412號事件,下稱「本件訴訟」〕,並請求判決:確認系爭認定書的送達違法,為無效的行政處分。經原審112年度訴字第412號裁定以抗告人前向原審提起的行政訴訟(案列原審110年度訴字第1390號判決,下稱「前訴訟」)與本件訴訟的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均屬同一,因此抗告人是就同一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且其情形無法補正,本件起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訴。抗告人不服,於是提起本件抗告。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前訴訟審理中從未收到開庭通知書,故不屬於訴訟繫屬中,抗告人再提起本件訴訟,承審法官忽視前訴訟承審法官從未開庭,企圖擱置前訴訟的情事,竟以前訴訟繫屬為由,裁定駁回本件訴訟,顯有違誤等語。

四、本院判斷如下:

㈠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七、當事人就已向行政法院或其他審判權之法院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準此,已起訴的事件,在訴訟繫屬中,該訴訟的當事人不得再以他造為相對人,就同一訴訟標的更行起訴;所謂就同一訴訟標的更行起訴,是指前後兩訴是就相同當事人及同一訴訟標的,求為相同的判決而言。

㈡抗告人前曾於110年11月23日(原審收文日)以相對人為被告,向原審起訴,請求判決:「㈠撤銷內政部訴願決定書1103010988號。㈡確認系爭認定書為無效之行政處分。」經原審以前訴訟審理在案,此有該事件抗告人110年11月23日行政訴訟起訴狀附於該原審卷可證(原審卷第83至97頁)。抗告人於前訴訟繫屬中,又於112年4月18日(原審收文日)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判決:確認系爭認定書的送達違法,為無效的行政處分,此亦有抗告人112年4月18日行政訴訟起訴狀附於該原審卷可佐證(原審卷第13頁)。比對上述先後二事件的當事人均為抗告人及相對人,且抗告人主張的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均是請求確認系爭認定書為無效的行政處分,足認先後二事件的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均屬相同,屬同一事件。抗告人於原審前訴訟繫屬中更行提起本件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是無法補正的事項,原審以抗告人起訴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並無違誤。

㈢何況抗告人自己也承認是因為於前訴訟審理中未收到開庭通知書,於是再提起本件訴訟,可見抗告人也不否認上述二事件屬同一事件。至於抗告人主張其未收到開庭通知書,故不屬於訴訟繫屬中等語,則屬誤解,並不可採。從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張 國 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351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章建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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