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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46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吳東都王俊雄侯志融鍾啟煒許瑞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請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聲請人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共同代表人
謝明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賦稅署等間抗告事件(本院112年度抗字第12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固定有明文。惟此項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第3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聲請人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而所謂無資力,則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言。

二、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關於聲請人起訴聲明「相對人財政部賦稅署、最高檢察署110年(第1次)擴大營業損害各賠償新臺幣(下同)162.5萬元」部分,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07號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112年度抗字第126號),並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0年間已辦理清算不存在,公司既無收入,自無法繳納裁判費。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然聲請人代表人缺乏經濟上信用,確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因民間債務積欠800萬元,並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5日中檢永甲111執緩1299字第1119134855號函影本為證,爰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惟查,聲請人近年來先後向本院提起多件訴訟及聲請事件,迭經聲請人繳納裁判費在案,此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顯見聲請人所稱100年間已辦理法人清算,公司無收入而無資力支付本件抗告應繳納之1,000元訴訟費用一節,並非可採。至於聲請人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5日中檢永甲111執緩1299字第1119134855號函影本,其主旨為聲請人代表人謝明星應與訴外人黃惠真連帶給付800萬元,並說明該給付方法及其如未給付,將被依法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之效果,此僅得顯示聲請人共同代表人謝明星之財務狀況,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目前之全面資力狀況。而聲請人對於訴訟進行中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致無資力繳納裁判費,就其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情事,並未提出其他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為釋明,亦未提出保證書以代之。復經本院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函查結果,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亦有該基金會112年5月12日法扶總字第1120000892號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許 瑞 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章 舒 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46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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