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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59號

聲請裁定更正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胡方新李玉卿張國勳洪慕芳林玫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聲字第459號

聲請人
巫佑豐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市地重劃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34號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又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3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巫萬進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對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更二字第14號判決提起上訴,並委任許景鐿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雖其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34號判決裁判前之111年9月23日死亡,惟經本院於113年4月29日裁定命其繼承人巫佑豐、巫林玉綢、巫佑杰、巫佑光及巫雪惠承受訴訟,其訴訟程序即臻完備,本院111年度上字第34號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該判決,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林 玫 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59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更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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