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697號

有關土地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國成高愈杰蔡如琪林麗真簡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697號

聲請人
陳雄萍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等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77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6條第1、2、4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裁定確定後已逾5年者,除以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事由者外,不得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本院104年度裁字第290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定駁回在案。茲其對最近一次即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777號裁定(下稱本院再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主張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第11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再審事由。經查,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4年2月13日確定,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於該裁定後已逾5年復於112年12月13日依上開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顯逾上開不變期間,自非合法。

三、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聲請人主張本院再審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再審事由部分,核其聲請意旨,無非係對前訴訟程序之爭執事項為不服之指摘,而對於本院再審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亦非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蔡 如 琪

法官 林 麗 真

法官 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697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