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6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抗字第268號
- 抗告人
- 王千瑜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侖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緣抗告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不服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而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經原審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移送本院。抗告人不服,乃提起本件抗告。
三、本院查:
㈠按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前揭規定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於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
㈡經查,原裁定係以抗告人就原確定裁定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而裁定移送本院,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抗告人或以不符管轄相關規定之一己主觀見解,或以無關管轄之理由再為爭執,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