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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68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胡方新林惠瑜張國勳林欣蓉李玉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抗字第268號

抗告人
王千瑜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緣抗告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不服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而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經原審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移送本院。抗告人不服,乃提起本件抗告。

三、本院查:

㈠按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前揭規定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於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

㈡經查,原裁定係以抗告人就原確定裁定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而裁定移送本院,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抗告人或以不符管轄相關規定之一己主觀見解,或以無關管轄之理由再為爭執,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李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68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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