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六一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廖政雄趙永康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六一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坤成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二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之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意旨。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或僅空言指責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二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上訴人於原審已舉鈞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四四號判決,證明財政部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五三○九○號函釋「該社社員共同運銷之廢棄物,依一時貿易所得,歸課社員之綜合所得稅」,於實務上歸課之作法,係由共同運銷之社員依臺灣省廢棄物運銷合作社(以下簡稱廢合社)之規定,按發票金額千分之八計算所得稅款交付廢合社,再由廢合社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並將其攤提予該社社員作為社員之綜合所得,並證明倘「使用我們介紹的社員攤提一時貿易所得,據以開立發票使用」,則該「人頭」所屬、或申報者,應係廢合社。上訴人並已舉出所得稅款匯款單等文件,證明上訴人均已依規定完納個人綜合所得稅,不應重複課稅;惟原審判決就此並未採納,亦未說明其不採納之理由。有違行政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三項及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十七號判例意旨。又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及鈞院七十年判字第一一七號判例,本件上訴人於原審已舉出證明書與匯款單據,主張並證明上訴人於八十四年間因共同運銷關係,包含自己與其他司庫收購而以上訴人名義運銷之銷售額,絕大部分為其他社員藉上訴人之名義交貨予再生廠商之銷售額,應扣除此實際非上訴人交易之金額核課稅賦,始符公平。且原審判決空言司庫「依規定」應代廢合社經營廢鐵回收業務,未說明其所謂之規定究為何,及其得心證之理由為何,逕謂上訴人應代廢合社經營廢鐵回收業務,不得自己經營廢鐵回收業務。上訴人究有無與其他司庫共同運銷,與上訴人本身實際經營廢鐵回收業務間,並無任何關連,何況二者間並非不能並存,原審判決已違反經驗法則;抑且原審對於上訴人請求傳訊鍾兆洪、李綠清及姚淑慶等人,以證明確有共同運銷之事之證據方法及攻擊防禦方法完全未予採納,亦未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其不可採之理由,遽認上訴人之主張不可採,有違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及鈞院七十年判字第一一七號判例意旨。綜上,原審判決有判決不適用法規及不備理由之違法云云,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審判決。經查,上訴人上開指摘事項,僅係指摘原審判決認定本案依上訴人經營廢鐵回收業務,拾荒業者係將廢棄物交由其售予再生工廠賺取差價,則應依其銷售金額,按財政部核定之一時貿易盈餘純益率百分之六核計其八十四年度營利所得,併計其綜合所得稅等事實之認定與證據之取捨;惟原審判決業已參酌其全辯論意旨及所調查證據詳予以指駁,自無違行政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及本院七十年度判字第一一七號判例意旨。從而,本件上訴人空言指摘原審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廖 政 雄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莊 俊 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六一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