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309號

建築法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高啟燦蔡進田黃璽君廖宏明楊惠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2309號

聲請人
甲○○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建築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16日本院93年度裁字第1612號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5條第 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項、第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建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280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本院92年度字第1048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聲請再審,亦經本院93年度裁字第1612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復以93年度裁字第1612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再審情形對之聲請再審,揆諸前開規定,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聲請再審部分,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309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建築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