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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724號

戰士授田憑據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趙永康鄭淑貞黃淑玲侯東昇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2724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代表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戰士授田憑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0100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4年度裁字第01001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略謂︰原裁定應適用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3條規定而未適用,反而適用違法之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10條、第11條之相關規定,顯有適用法規錯誤之違法等語。惟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聲請人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自不得據為再審理由。而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由,業經其於前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泛言有適用法規錯誤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揆諸首揭說明,自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黃 淑 玲

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 褔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724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戰士授田憑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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