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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288號

稅捐稽徵法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徐樹海高啟燦吳錦龍黃合文林茂權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0288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許虞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稅捐稽徵法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2年9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4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訴訟事件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而言,如對於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或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高等行政法院或本院所表示之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本院統一法律上意見或確認其意見之必要情形屬之。

二、關於財政部台財訴字第0900018538號訴願決定部分:緣上訴人等之父蘇木榮於民國(以下同)81年7月18日死亡,經被上訴人核定應納遺產稅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93,613,965元,上訴人等就核定遺產稅及罰鍰不服,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再訴願,未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繳納應納稅額之半數,亦經被上訴人否准提供相當數額之擔保。並於89年7月31日及11月24日將上訴人等之母蘇陳素鑫(於88年10月9日死亡)88年度應退綜合所得稅款72,239元及上訴人甲○○83年度應退綜合所得稅17,668元抵繳積欠之遺產稅,經被上訴人所屬新竹市分局89年9月20日北區國稅竹市徵第00000000號及89年12月7日北區國稅竹市徵第89014868號函復,上訴人不服,遂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又財政部台財訴字第0910047056號訴願決定部分:緣上訴人之父蘇木榮於81年7月18日死亡,經被上訴人核定應納遺產稅393,613,965元,上訴人就該遺產稅提起行政救濟,經財政部89年5月5日台財訴字第0891353130號訴願決定,將原處分關於新竹縣竹東鎮○○○段1之3地號等53筆土地扣除額及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部分均撤銷,囑由被上訴人另為處分,其餘訴願駁回;原告仍表不服,提起再訴願,經行政院台89訴32516號再訴願決定,將原決定撤銷,責由財政部另為訴願決定。嗣被上訴人所屬新竹市分局乃於90年3月15日及26日將上訴人乙○○80年度應退綜合所得稅款2,299元抵繳其遺產稅。上訴人不服,申請退還上開稅款,經被上訴人以90年4月25日北區國稅竹市徵第90003491號函及90年6月7日北區國稅竹市徵第90005562號函否准所請。上訴人猶未干服,遂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四、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一)依財政部頒布之「稽徵作業規範」有關「退稅抵繳之處理」,所稱遺產稅尚未「確定」,依法自不得適用有關退稅抵繳之規定。而所謂「確定」,依稅捐稽徵法第34 條規定,乃經行政訴訟判決者,故原判決理由自相矛盾。有關遺產稅乙案,原判決稱尚未「確定」,自無「積欠」,原判決適用法令不當。(二)本件再訴願決定機關行政院主張,遺產稅之核課首應確定者為遺產總額,同一遺產稅之課稅處分自無部分先行確定之理,仍撤銷全部之處分,而原判決稱非全部撤銷失效,有違訴願法第95、第96條規定。本案已於92年2月6日向鈞院提起上訴,同一事件之行政救濟程序,自無再行一審行政訴訟、訴願程序、復查程序,顯然原判決之判決基礎不合法,乃判決違背法令。

(三)原判決引用財政部65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3847號函釋規定,所稱「積欠」係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而言。惟其前提係僅適用「確定」之核課案件,更遑論本件業經依法全部撤銷,自始無效,自不得適用,故原判決適用法令顯有違誤,原判決亦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之規定。另依財政部82年7月21日台財稅字第821491819號函釋規定,被上訴人既尚未就復查重核依法送達「稅額繳款書」,自無滯納期間屆滿之問題,亦無「積欠」之事實。為此請廢棄原判決,並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等語。經核,上訴人所爭執之事項無非原審法院證據取捨之事實認定,依首揭說明,上訴意旨核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樹 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吳 錦 龍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林 茂 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288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稅捐稽徵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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