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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837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葉振權黃璽君劉鑫楨吳明鴻梁松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0837號

聲請人
興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2年11月27日本院92年度裁字第171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按於證據法則上,證人須2人以上一致,方可組合為一完整證據,是為證據採信相互印證原則。原裁定逕以一尚未具證人身分,且未經調查證據程序(聲請人無從依行政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對其發問)之人(即吳志傑),於勘驗筆錄所言,認定訴願決定機關命補正之文書已合法送達 (丁勇廷即住戶所僱用之人員,聲請人之信件亦委由丁勇廷等人代收)之事實,顯然違反前揭證據法則,原裁定仍認其合法,係屬不適用證據法則之適用法規錯誤。

(二)另按「倘僅經大廈管理員於送達證書上蓋大廈管理委員會圓戳代收,並未一併由該管理員以受僱人之身分或蓋其私章,尚難認已交付受僱人,由其合法收受。」鈞院92年度裁字第850號裁定已揭明斯旨。查丁勇廷並非芝麻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員,亦非聲請人委託收信之人 (依前揭證據法則,吳志傑於勘驗筆錄所言未可採信),故訴願決定機關命補正之文書縱加蓋其私章 (亦無他管理員簽名或蓋其私章),依前揭裁定,亦難認系爭命補正文書已交付受僱人,由其合法收受。然原裁定認定系爭補正文書已合法送達,顯然違反前揭裁定,原裁定仍認其合法,亦係屬不適用法規 (判決)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本院按:證人乃於他人間之訴訟,依法院之命,就其曾見聞之事實為陳述之第三人;證人為不可代替之證據方法,如果確係在場聞見待證事實,而其證述又非虛偽者,即具有證據力;另法院採用證言,應命證人到場以言詞陳述所知事實,並須於訊問前,命其具結,苟已踐行此程序,即得就所為證言斟酌其能否採用,並無須有2以上之證人,且證述一致,可組合為一完整證據者,方得採用之可言。又行政訴訟法第154條固規定:「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審判長亦得許可當事人自行對於證人發問。」惟苟證人未經當事人之發問,其所為證言亦非全不可採。再者,本院於個案裁判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於他案並無拘束力,苟於他案裁判所表示法律見解與其前之裁判所表示之法律見解不同,尚不得認係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適用法規錯誤,據以聲請再審。經查:前程序原審裁定以:本件聲請人因8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相對人90年4月11日財北國稅法字第90011016號復查決定,提起訴願,訴願書未載事實及理由,經財政部於90年5月28日以台財訴第0900028329號函通知於文到20日內補正理由書,該函於90年5月30日送達聲請人委託代收之管理員丁勇廷簽名收受,有送達證書及91年10月15日勘驗筆錄分別附訴願卷及訴訟卷可稽,故聲請人訴稱其設址大廈無管理委員會,補正通知未合法送達等語,顯無可採。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即屬不合,訴願決定從程序上不予受理,自無不合,聲請人復對之提起行政訴訟,難謂合法等語,裁定駁回聲請人於前程序原審之訴,本院原裁定認尚無違誤。聲請人提起抗告,雖提出其居住所房、地鑑定報告,以證明該址未設有管理委員會。惟經原審法院前程序受命法官勘驗該址,確設有管理員室,兼受該大廈即芝麻大廈住戶委託代收信件,丁勇廷即係住戶所僱之人員,聲請人之信件亦委由丁某等人代收等事實,業據該大廈管理員吳志傑陳明在卷,有91年10月15日勘驗筆錄附原審卷足稽,聲請人所提鑑定報告,僅足供鑑價參考,尚不足作為認定訴願機關命補正文書是否合法送達之證據。抗告意旨難認為有理由,本院原裁定因而予以駁回,並無適用法規錯誤之處。聲請人雖以前開各詞,主張原裁定適用法規錯誤,聲請再審,惟揆之前開說明,聲請人之主張尚非可採,其求為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葉 振 權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梁 松 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阮 桂 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837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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