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54 條(當事人之聲請發問及自行發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得就應證事實及證言信用之事項,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或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 前項之發問,與應證事實無關、重複發問、誘導發問、侮辱證人或有其他不當情形,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禁止。
- 關於發問之限制或禁止有異議者,行政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

90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行政訴訟法 第154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68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