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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54 條(當事人之聲請發問及自行發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得就應證事實及證言信用之事項,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或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2. 前項之發問,與應證事實無關、重複發問、誘導發問、侮辱證人或有其他不當情形,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禁止。
  3. 關於發問之限制或禁止有異議者,行政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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