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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53 條(拒絕具結準用之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 ,於證人拒絕具結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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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53條規定證人拒絕具結準用第148條,須釋明理由、由法院裁定准駁,當事人對裁定得聲明異議。

Q · 證人想拒絕具結,可以直接拒絕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53條,證人拒絕具結準用第148條拒絕證言之程序。證人必須具體釋明拒絕的理由(屬第152條的直接利害關係情形),法院須以裁定准駁,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者得當庭聲明異議。換言之,拒絕具結不是一句「我不要宣誓」就成立,而是一場有釋明、有裁定、有救濟的小型程序。

白話解讀

當你主張要拒絕具結時,法院不會隨便讓你拒,也不會隨便駁回。本條把第 148 條的程序整套搬過來:你必須具體釋明拒絕的理由,法院要做成裁定准駁,對裁定不服的話還能提出異議。換句話說,「拒絕具結」不是一句話的事,是一場小型的程序戰。你不能只說「我不要宣誓」就完事,你要說明為什麼,並且證明這個理由屬於前條的「直接利害關係」。法院的裁定如果准你拒絕,對方可以異議;如果駁回你的聲請,你也可以異議。這個程序設計確保「拒絕具結」這道安全門不被濫用,也不被任意關閉。理解這條,你才知道前一條的權利怎麼真正落地。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53條為準用性程序規範,將第148條拒絕證言之程序整套適用於證人拒絕具結之情形:證人須具體釋明拒絕具結之理由,由法院以裁定准駁,當事人對該裁定不服者得聲明異議,使第152條的拒絕具結權具備可操作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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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拒絕具結被駁回了還有救嗎?

有。本條準用第148條,對於法院關於具結的程序裁定,雙方都可以聲明異議。拒絕具結聲請被駁回時,應立刻當庭異議並要求記入筆錄。異議要立即提出,一旦被命具結後已陳述,事後再主張幾乎無法翻盤。

Q2我可以同時主張拒絕證言和拒絕具結嗎?

可以。實務常見層層防衛:先主張第145條拒絕證言(完全不講),若被駁回退而主張第152條拒絕具結(講但不擔保真實),程序上都準用第148條(含本條)。順序很重要,先拒絕證言再退到拒絕具結邏輯順暢,反過來主張會矛盾。

Q3行政訴訟法第153條是什麼?

規定證人拒絕具結時準用第148條拒絕證言之程序,是把第152條拒絕具結權做成可操作程序的橋樑。

Q4具結是什麼意思?

證人以書面擔保所述屬實,性質近於宣誓,若作偽證須負刑事責任。

Q5什麼叫準用第148條?

不重複立法,直接借用拒絕證言的整套程序(釋明、裁定、異議)適用於拒絕具結情形。

Q6拒絕具結和拒絕證言差在哪?

拒絕證言是完全不陳述,拒絕具結是陳述但不擔保真實;程序都準用第148條。

Q7證人怎麼主張拒絕具結?

事前備妥書面理由,引用第153條準用第148條並說明第152條直接利害關係,當庭遞交釋明。

Q8拒絕具結被駁回怎麼救濟?

立即當庭聲明異議並要求記入筆錄,由法院另行裁定,並作為日後上訴主張程序瑕疵之基礎。

Q9釋明理由要準備什麼資料?

能說明具結將引發何種法律不利益(直接利害關係)的書面與佐證,達到使法院相信大致成立的程度即可。

Q10對造證人聲請拒絕具結,我要怎麼反對?

評估其理由是否真構成直接利害關係,認為不成立即當庭異議陳述理由,並雙軌準備交互詰問。

Q11行政訴訟拒絕具結 vs 民事訴訟拒絕具結差在哪?

意旨相同,民訴第316條為對應規定,行政訴訟則透過第153條準用第148條,程序架構一致。

Q12拒絕證言 vs 拒絕具結 哪個先主張?

先拒絕證言(完全不講)被駁回再退到拒絕具結(講但不擔保),邏輯順暢;反過來會矛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拒絕證言(§145)拒絕具結(§152)
權利內容完全不陳述證詞陳述證詞但不擔保其真實
程序依據第148條第153條準用第148條
釋明要求須具體釋明事由須具體釋明事由
救濟方式對裁定得異議對裁定得異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01条(宣誓・宣誓拒絶、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經由民訴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24조(선서거부)
🇩🇪 德國ZPO §§ 384, 391(Zeugnis-/Eidesverweigerung,VwGO § 98 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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