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 ,於證人拒絕具結者準用之。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53條規定證人拒絕具結準用第148條,須釋明理由、由法院裁定准駁,當事人對裁定得聲明異議。
Q · 證人想拒絕具結,可以直接拒絕嗎?
不行,要準用第148條走程序、有裁定、可異議
依行政訴訟法第153條,證人拒絕具結準用第148條拒絕證言之程序。證人必須具體釋明拒絕的理由(屬第152條的直接利害關係情形),法院須以裁定准駁,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者得當庭聲明異議。換言之,拒絕具結不是一句「我不要宣誓」就成立,而是一場有釋明、有裁定、有救濟的小型程序。
當你主張要拒絕具結時,法院不會隨便讓你拒,也不會隨便駁回。本條把第 148 條的程序整套搬過來:你必須具體釋明拒絕的理由,法院要做成裁定准駁,對裁定不服的話還能提出異議。換句話說,「拒絕具結」不是一句話的事,是一場小型的程序戰。你不能只說「我不要宣誓」就完事,你要說明為什麼,並且證明這個理由屬於前條的「直接利害關係」。法院的裁定如果准你拒絕,對方可以異議;如果駁回你的聲請,你也可以異議。這個程序設計確保「拒絕具結」這道安全門不被濫用,也不被任意關閉。理解這條,你才知道前一條的權利怎麼真正落地。
行政訴訟法第153條為準用性程序規範,將第148條拒絕證言之程序整套適用於證人拒絕具結之情形:證人須具體釋明拒絕具結之理由,由法院以裁定准駁,當事人對該裁定不服者得聲明異議,使第152條的拒絕具結權具備可操作的程序保障。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有。本條準用第148條,對於法院關於具結的程序裁定,雙方都可以聲明異議。拒絕具結聲請被駁回時,應立刻當庭異議並要求記入筆錄。異議要立即提出,一旦被命具結後已陳述,事後再主張幾乎無法翻盤。
可以。實務常見層層防衛:先主張第145條拒絕證言(完全不講),若被駁回退而主張第152條拒絕具結(講但不擔保真實),程序上都準用第148條(含本條)。順序很重要,先拒絕證言再退到拒絕具結邏輯順暢,反過來主張會矛盾。
規定證人拒絕具結時準用第148條拒絕證言之程序,是把第152條拒絕具結權做成可操作程序的橋樑。
證人以書面擔保所述屬實,性質近於宣誓,若作偽證須負刑事責任。
不重複立法,直接借用拒絕證言的整套程序(釋明、裁定、異議)適用於拒絕具結情形。
拒絕證言是完全不陳述,拒絕具結是陳述但不擔保真實;程序都準用第148條。
事前備妥書面理由,引用第153條準用第148條並說明第152條直接利害關係,當庭遞交釋明。
立即當庭聲明異議並要求記入筆錄,由法院另行裁定,並作為日後上訴主張程序瑕疵之基礎。
能說明具結將引發何種法律不利益(直接利害關係)的書面與佐證,達到使法院相信大致成立的程度即可。
評估其理由是否真構成直接利害關係,認為不成立即當庭異議陳述理由,並雙軌準備交互詰問。
意旨相同,民訴第316條為對應規定,行政訴訟則透過第153條準用第148條,程序架構一致。
先拒絕證言(完全不講)被駁回再退到拒絕具結(講但不擔保),邏輯順暢;反過來會矛盾。
| 比較面向 | 拒絕證言(§145) | 拒絕具結(§152) |
|---|---|---|
| 權利內容 | 完全不陳述證詞 | 陳述證詞但不擔保其真實 |
| 程序依據 | 第148條 | 第153條準用第148條 |
| 釋明要求 | 須具體釋明事由 | 須具體釋明事由 |
| 救濟方式 | 對裁定得異議 | 對裁定得異議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於證人拒絕具結者準用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於證人拒絕具結者準用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