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48 條

  1. 1.證人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2. 2.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48 條規定,證人未陳明原因即拒絕證言,或裁定確定後仍拒絕,得處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

Q · 證人在行政訴訟拒絕作證會怎樣?

依行政訴訟法第 148 條,證人若沒有陳明拒絕的原因事實就拒絕證言,或在「拒絕不當」的裁定確定後仍然拒絕,行政法院可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重點是「程序」:你有拒絕證言的權利(第 145、146 條),但必須講清楚依據哪一款、基於什麼事實,光說「我不想講」不算數。被罰之後,依第 2 項得提抗告,且抗告期間停止執行,等於暫時不必繳,還能爭取撤銷。

白話解讀

你以為「我就是不想講」是個有效的拒絕理由?在法庭上,這句話會讓你被罰三萬塊。第 145、146 條給了一些人拒絕證言的權利,但這個權利不是「免費」的——你必須陳明原因事實,告訴法院「我是因為這個理由所以拒絕」。光是默默不答、含糊其辭、或者明明法院已經裁定你不能拒絕卻還是不講,都會被行政法院裁定罰新臺幣三萬元以下。注意這個金額:2011 年從三千元提高到三萬元,整整十倍。立法者用真金白銀告訴你:拒絕證言是制度給的權利,不是隨便用的擋箭牌。但第 2 項給了你一個喘息空間:對這個罰鍰裁定可以提抗告,而且抗告期間不執行。等於說,你被罰但不必立刻繳。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148 條是行政訴訟證據程序中針對證人「不當拒絕證言」的制裁規範。當證人未陳明拒絕的原因事實即拒絕作證,或經法院裁定其拒絕為不當且裁定確定後仍拒絕時,行政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該罰鍰裁定得提起抗告,抗告期間停止執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被法院傳喚作證但我真的什麼都不想講,會怎樣?

如果你沒有陳明拒絕的原因事實(例如引用第 145 或 146 條),法院會視為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可裁定罰新臺幣三萬元以下。原本這個罰鍰只有三千元,2011 年修法提高十倍。與其什麼都不講,不如至少陳明依據與事實,被罰機率會降低。

Q2如果我被罰三萬,可以不繳嗎?

可以先抗告。本條第 2 項明文抗告中應停止執行,意思是抗告期間罰鍰不能執行。必須在收到裁定後 10 日內提抗告,並主張拒絕證言其實有正當理由,若上級法院認同,罰鍰會被撤銷。

Q3怎樣才算『陳明原因事實』?

要明確說出依據哪一條哪一款、基於什麼具體事實,例如『依第 146 條第 1 項主張業務秘密拒絕證言』,不能只說『我不能講』。

Q4行政訴訟和民事、刑事的拒絕證言處罰一樣嗎?

金額都是三萬元以下,但要件不同:行政訴訟法第 148 條與民事訴訟法第 311 條看『有無陳明原因事實』,刑事訴訟法第 193 條看『有無正當理由』。

Q5行政訴訟拒絕作證會被罰多少?

行政訴訟法第 148 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原為三千元,民國 100 年提高十倍。

Q6行政訴訟法 148 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訴訟證人不當拒絕證言的罰鍰制裁,並給予抗告救濟,是督促作證義務的程序規範。

Q7什麼叫『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

明確說出依據哪一條哪一款、基於什麼具體事實而拒絕,例如依第 146 條主張業務秘密,不能只說『我不能講』。

Q8『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是什麼意思?

法院已裁定你的拒絕理由不成立且裁定確定,這時若仍拒絕作證,就落入第 148 條後段挨罰。

Q9拒絕證言怎麼主張才不會被罰?

對照第 145、146 條確認依據 → 寫拒絕證言陳明書 → 當庭遞交並記明筆錄,完成陳明原因事實的程序動作。

Q10被罰三萬元怎麼抗告?

收到裁定後 10 日內提抗告,主張拒絕有正當理由請求撤銷,抗告期間停止執行暫不必繳。

Q11拒絕證言陳明書要寫什麼?

載明案號、依據條款(第 145 或 146 條)、具體事實理由,當庭遞交審判長並要求記明筆錄。

Q12抗告要多少錢、要不要請律師?

抗告本身無高額裁判費,金額不高時可自行撰狀;爭點複雜或牽涉業務秘密時,諮詢律師比省那筆費用划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行政訴訟法第148條民事訴訟法第311條刑事訴訟法第193條
處罰要件未陳明原因事實而拒絕,或裁定不當確定後仍拒絕未陳明原因事實而拒絕,或裁定不當確定後仍拒絕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
罰鍰上限新臺幣三萬元以下新臺幣三萬元以下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救濟方式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得抗告
適用程序行政訴訟(人民對國家)民事訴訟(私人間)刑事訴訟(國家追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00条(証言拒絶に対する制裁、第192条・第193条準用)
🇩🇪 德國ZPO § 390(Folgen der Zeugnisverweigerung – Ordnungsgeld)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207(refus de déposer – amende civile)
🇺🇸 美國Contempt of court for refusal to testify(Fed. R. Civ. P. 45(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