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行政訴訟法148

快速跳轉
  1. 1.證人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2. 2.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48 條規定,證人未陳明原因即拒絕證言,或裁定確定後仍拒絕,得處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

Q · 證人在行政訴訟拒絕作證會怎樣?

可能被裁定罰三萬元以下,但可抗告

依行政訴訟法第 148 條,證人若沒有陳明拒絕的原因事實就拒絕證言,或在「拒絕不當」的裁定確定後仍然拒絕,行政法院可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重點是「程序」:你有拒絕證言的權利(第 145、146 條),但必須講清楚依據哪一款、基於什麼事實,光說「我不想講」不算數。被罰之後,依第 2 項得提抗告,且抗告期間停止執行,等於暫時不必繳,還能爭取撤銷。

白話解讀

你以為「我就是不想講」是個有效的拒絕理由?在法庭上,這句話會讓你被罰三萬塊。第 145、146 條給了一些人拒絕證言的權利,但這個權利不是「免費」的——你必須陳明原因事實,告訴法院「我是因為這個理由所以拒絕」。光是默默不答、含糊其辭、或者明明法院已經裁定你不能拒絕卻還是不講,都會被行政法院裁定罰新臺幣三萬元以下。注意這個金額:2011 年從三千元提高到三萬元,整整十倍。立法者用真金白銀告訴你:拒絕證言是制度給的權利,不是隨便用的擋箭牌。但第 2 項給了你一個喘息空間:對這個罰鍰裁定可以提抗告,而且抗告期間不執行。等於說,你被罰但不必立刻繳。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148 條是行政訴訟證據程序中針對證人「不當拒絕證言」的制裁規範。當證人未陳明拒絕的原因事實即拒絕作證,或經法院裁定其拒絕為不當且裁定確定後仍拒絕時,行政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該罰鍰裁定得提起抗告,抗告期間停止執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被法院傳喚作證但我真的什麼都不想講,會怎樣?

如果你沒有陳明拒絕的原因事實(例如引用第 145 或 146 條),法院會視為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可裁定罰新臺幣三萬元以下。原本這個罰鍰只有三千元,2011 年修法提高十倍。與其什麼都不講,不如至少陳明依據與事實,被罰機率會降低。

Q2如果我被罰三萬,可以不繳嗎?

可以先抗告。本條第 2 項明文抗告中應停止執行,意思是抗告期間罰鍰不能執行。必須在收到裁定後 10 日內提抗告,並主張拒絕證言其實有正當理由,若上級法院認同,罰鍰會被撤銷。

Q3怎樣才算『陳明原因事實』?

要明確說出依據哪一條哪一款、基於什麼具體事實,例如『依第 146 條第 1 項主張業務秘密拒絕證言』,不能只說『我不能講』。

Q4行政訴訟和民事、刑事的拒絕證言處罰一樣嗎?

金額都是三萬元以下,但要件不同:行政訴訟法第 148 條與民事訴訟法第 311 條看『有無陳明原因事實』,刑事訴訟法第 193 條看『有無正當理由』。

Q5行政訴訟拒絕作證會被罰多少?

行政訴訟法第 148 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原為三千元,民國 100 年提高十倍。

Q6行政訴訟法 148 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訴訟證人不當拒絕證言的罰鍰制裁,並給予抗告救濟,是督促作證義務的程序規範。

Q7什麼叫『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

明確說出依據哪一條哪一款、基於什麼具體事實而拒絕,例如依第 146 條主張業務秘密,不能只說『我不能講』。

Q8『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是什麼意思?

法院已裁定你的拒絕理由不成立且裁定確定,這時若仍拒絕作證,就落入第 148 條後段挨罰。

Q9拒絕證言怎麼主張才不會被罰?

對照第 145、146 條確認依據 → 寫拒絕證言陳明書 → 當庭遞交並記明筆錄,完成陳明原因事實的程序動作。

Q10被罰三萬元怎麼抗告?

收到裁定後 10 日內提抗告,主張拒絕有正當理由請求撤銷,抗告期間停止執行暫不必繳。

Q11拒絕證言陳明書要寫什麼?

載明案號、依據條款(第 145 或 146 條)、具體事實理由,當庭遞交審判長並要求記明筆錄。

Q12抗告要多少錢、要不要請律師?

抗告本身無高額裁判費,金額不高時可自行撰狀;爭點複雜或牽涉業務秘密時,諮詢律師比省那筆費用划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行政訴訟法第148條民事訴訟法第311條刑事訴訟法第193條
處罰要件未陳明原因事實而拒絕,或裁定不當確定後仍拒絕未陳明原因事實而拒絕,或裁定不當確定後仍拒絕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
罰鍰上限新臺幣三萬元以下新臺幣三萬元以下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救濟方式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得抗告
適用程序行政訴訟(人民對國家)民事訴訟(私人間)刑事訴訟(國家追訴)

行政訴訟法第148條

處罰要件
未陳明原因事實而拒絕,或裁定不當確定後仍拒絕
罰鍰上限
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救濟方式
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
適用程序
行政訴訟(人民對國家)

民事訴訟法第311條

處罰要件
未陳明原因事實而拒絕,或裁定不當確定後仍拒絕
罰鍰上限
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救濟方式
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
適用程序
民事訴訟(私人間)

刑事訴訟法第193條

處罰要件
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
罰鍰上限
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救濟方式
得抗告
適用程序
刑事訴訟(國家追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00条(証言拒絶に対する制裁、第192条・第193条準用)
德國ZPO § 390(Folgen der Zeugnisverweigerung – Ordnungsgeld)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207(refus de déposer – amende civile)
美國Contempt of court for refusal to testify(Fed. R. Civ. P. 45(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71002 全文修正)

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1001101 修正)

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立法理由本條原規定之罰鍰金額過低,爰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提高罰鍰金額。

  • 證人名詞
  • 陳明名詞
  • 拒絕證言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罰鍰名詞
  • 抗告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1001101 修正)

本條原規定之罰鍰金額過低,爰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提高罰鍰金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148 條規定:「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1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1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