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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人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2.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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