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49 條(命證人具結)
- 1.審判長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但其應否具結有疑義者,於訊問後行之。
- 2.審判長於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 3.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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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49 條規定,審判長訊問證人前應命其具結,並先告知具結義務與偽證處罰;應否具結有疑義者訊問後行之,以書狀陳述者不適用。
Q · 行政訴訟作證一定要具結嗎?不具結可以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 149 條,審判長於訊問前原則上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但證人應否具結尚有疑義時(例如身分尚未釐清),得於訊問後再行具結。具結前審判長必須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罪處罰。第 3 項另定: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不適用前兩項規定,其具結方式依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6 項辦理。
白話解讀
「具結」聽起來像古裝劇詞彙,但它是行政訴訟證人作證前必做的儀式:你舉手簽下一份書面承諾「如有虛偽願受偽證罪處罰」。為什麼這個儀式重要?因為一旦你具結後說謊,你犯的不只是道德上的錯,是刑法第 168 條的偽證罪,最重七年有期徒刑。這條規定了三件事:第一,原則上訊問前要先具結(讓你在開口前就感受到責任);但有例外,如果不確定你應不應該具結(例如你身分還沒釐清),可以訊問完再決定。第二,具結前審判長必須告訴你「具結是什麼意思」和「說謊有什麼後果」。第三,2009 年增訂了第 3 項:如果你是用書面陳述(沒到場開口),就不適用前兩項規定。每一句話都有它的份量,理解了你就知道為什麼律師在開庭前會反覆叮嚀證人「想清楚再回答」。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149 條規範證人具結制度:證人於作證前簽署書面承諾據實陳述、如有虛偽願受偽證罪處罰。本條確立三項要件——原則訊問前具結(有疑義者訊問後)、具結前告知義務、書面陳述免具結,是行政訴訟證據調查程序中確保證言可信度的核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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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具結到底是什麼意思?我簽了會怎樣?▾
具結是簽署一份書面承諾「如有虛偽願受偽證罪處罰」。簽署後你陳述的內容受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規範,最重七年有期徒刑。具結前審判長必須告訴你具結的意義和偽證罪後果。若決定主張拒絕證言(第 145、146 條),應在具結之前提出,一旦具結等於進入責任全開狀態。
Q2如果我說錯了但不是故意,會被告偽證罪嗎?▾
偽證罪要求「故意」,無心之失原則上不構成。但故意的認定看客觀證據:若陳述明顯與你應知的事實不符,法院可能推論為故意。「我忘了」「我不確定」是相對安全的回答。對於不確定的事項,直接說「印象不深」比硬要給出具體答案安全得多。
Q3什麼情況可以不用具結?▾
依行政訴訟法第 149 條第 3 項,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不適用前二項的具結告知程序;另依第 150、151 條,特定身分或情形(如未滿一定年齡、無辨別能力,或有得拒絕具結事由)得不令具結或得拒絕具結。
Q4具結是什麼意思?▾
證人作證前簽署的書面承諾,保證據實陳述、如有虛偽願受偽證罪處罰,簽署後證言受刑法第 168 條規範。
Q5行政訴訟作證一定要具結嗎?▾
原則上訊問前要具結;應否具結有疑義者可訊問後再決定,以書狀陳述者不適用。
Q6偽證罪是什麼?會被關嗎?▾
依刑法第 168 條,具結後就重要事項虛偽陳述,最重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7被傳喚到行政法院作證要怎麼準備?▾
先確認自己是證人還是當事人 → 盤點有無拒絕證言事由 → 想清楚事實 → 開庭聽審判長告知後再具結。
Q8具結的流程是什麼?▾
訊問前各別具結(有疑義者訊問後)→ 具結前審判長告知具結義務與偽證處罰 → 證人簽具結書。
Q9作證時不確定的事該怎麼回答才不會觸法?▾
對不確定事項直接說「記不清楚」「印象不深」,避免硬給具體答案被推論為故意虛偽。
Q10可以用書面代替到庭作證嗎?怎麼做?▾
符合第 176 條準用民訴第 305 條情形時可以,書面陳述本身另附具結書(民訴第 305 條第 6 項)。
Q11說錯話和故意說謊在偽證罪上差在哪?▾
偽證罪要求故意;無心記錯原則上不構成,但陳述明顯與應知事實不符時法院可能推論為故意。
Q12到庭具結 vs 書面陳述哪個風險低?▾
書面陳述有時間查證修改,偽證風險實務上較低;到庭具結為即時陳述,回答失準風險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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