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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50 條

以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之人為證人者,不得令其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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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50條規定,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心智障礙不解具結意義之人為證人時,不得令其具結,但證詞仍得採用。

Q · 未滿16歲的人在法庭作證要宣誓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50條,以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之人為證人時,法院不得令其具結。具結是把證人綁上偽證罪責任的程序,對無法理解此意義的人宣誓既不公平也無實益。但關鍵在於:他們的證詞仍得採用,法院只是在判斷可信度時須更謹慎。

白話解讀

法庭裡有一種儀式叫「具結」,證人手按結文宣誓:我說的都是實話,說謊願受偽證罪處罰。這不是形式,這是把證人個人的法律責任綁在證詞上的鎖鏈。但有兩種人,法律明確說「不能上這把鎖」:未滿十六歲的孩子、以及因精神或心智障礙無法理解「具結」是什麼意思的人。為什麼?因為偽證罪的核心是「明知會被處罰還故意說謊」。一個不懂這層意義的人,叫他宣誓沒有意義,事後追究他偽證更不公平。重點是:他們的證詞照樣可以採用,只是法院在判斷可信度時必須更謹慎。如果你的案子裡有這種證人,對方律師想用「他沒具結所以不算數」打掉證詞,這個論點本身就是錯的。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50條為證人具結能力的排除規定:當證人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能理解具結(宣誓)的意義及其法律效果時,法院不得令其具結。其立法前提是偽證罪以「明知受罰仍故意說謊」為核心,對不解此意義之人課以具結義務並無實益,故排除之,但不剝奪其作證資格。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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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未滿16歲可以當證人嗎?

可以。未滿16歲仍具作證資格,只是依行政訴訟法第150條不得令其具結。證詞法院仍會聽取並搭配其他證據評估可信度,不會因未具結而無效。

Q2證人沒具結,證詞還有效嗎?

有效。具結影響的是偽證罪能否追究,不是證詞能否採信。法院依然會聽、會評估、會採用,只是搭配其他證據綜合判斷可信度。把『未具結』當成『不可信』是常見誤解。

Q3心智障礙者可以作證嗎?

可以。111年修法後,『心智障礙』不必然排除作證資格,關鍵是能否理解具結的意義。不能理解者依第150條不具結,但仍得作證,這個判斷在法官而非當事人。

Q4行政訴訟法第150條是什麼?

證人具結能力的排除規定:未滿16歲或心智障礙不解具結意義者,不得令其具結。

Q5什麼叫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

無法理解『宣誓所言屬實、說謊要受偽證罪處罰』這層意義與法律後果。

Q6具結和作證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作證是陳述見聞,具結是把證詞綁上偽證罪責任的宣誓程序;不具結仍可作證。

Q7對方推出未成年證人,我該怎麼處理?

先確認是否符合不得具結要件,再監督法院有無依職權免除具結;漏未免除可作上訴瑕疵。

Q8提出證人名單時要怎麼說明證人有心智障礙?

於名單階段主動敘明其情形,比開庭當日才被發現更顯尊重程序,避免被解讀為規避具結。

Q9未具結的證詞要怎麼評估可信度?

法院不以未具結否定證詞,而搭配監視器、其他證人、書證等綜合判斷。

Q10怎麼判斷未滿十六歲的時點?

以作證當天年齡為準,不是事件發生時;事發15歲、作證已滿16則須具結。

Q11不得令具結 vs 得拒絕具結差在哪?

第150條是法院不得令其具結(能力欠缺、無選擇);第152條是證人得自行拒絕具結(有選擇權)。

Q12行政訴訟的不得令具結和刑訴、民訴一樣嗎?

立法意旨相同,民訴第314條、刑訴第186條有對應規定,三者皆排除不解具結意義者之具結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具結義務適用對象效果
第149條(一般證人)原則應於訊問前命其具結一般具完整理解能力之證人違反具結後偽證得依刑法第168條追訴
第150條(不得令具結)法院依職權不得令其具結未滿16歲/精神或心智障礙不解具結意義者證詞仍得採用,但不生偽證罪責任
第152條(得拒絕具結)證人得自行選擇拒絕具結具特定身分關係或恐自陷刑責者拒絕具結後不得追究偽證,仍得陳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01条第2項(十六歳未満の者・宣誓の趣旨を理解できない者は宣誓させ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22조(선서무능력 — 선서의 취지를 이해하지 못하는 사람은 선서를 시키지 못한다)
🇩🇪 德國ZPO § 393(Eidesunfähigkeit — unter 16 Jahren bzw. mangelnde Verstandesreife: uneidliche Vernehm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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