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51 條(得不命具結者)
以下列各款之人為證人者,得不令其具結: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當事人訂有婚約。 二、有第一百四十五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 三、當事人之受雇人或同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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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51條規定,證人為當事人配偶、近親屬、受雇人或同居人時,行政法院得裁量不令其具結,證詞仍屬有效。
Q · 我太太能不能在行政訴訟中幫我作證?
依行政訴訟法第151條,證人若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訂有婚約者、受雇人或同居人,行政法院得裁量不令其具結。免具結不代表證詞無效,只是該證人不必承擔說謊受偽證罪處罰的法律壓力,法官仍會評估證詞與其他證據是否一致。
白話解讀
法庭上有一群人作證時,法官有裁量權「不要求他們具結」。這群人是誰?你的配偶、前配偶、四等內血親(父母兄弟姊妹堂表親)、三等內姻親、有婚約的對象、你的受雇人、你的同居人,以及其他法律允許他們不證言但他們還是來說了的人。為什麼這些人享有這個特權?因為他們和當事人有親密或從屬關係,叫他們宣誓「說謊就受偽證罪處罰」本身就是逼他們在「對家人朋友老闆說實話」和「保護自己不被起訴」之間二擇一。注意:法律用的是「得」不是「應」,意思是法官可以決定要不要免除。免除了,他們的證詞照樣有效,只是事後對方律師會盯著這層親密關係攻擊可信度。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51條為證據調查中的免具結裁量規範,列舉三類得不令證人具結之情形:與當事人具親密關係者(配偶、前配偶、近親屬、訂婚對象)、有第145條得拒絕證言事由而仍願作證者、以及當事人之受雇人或同居人。本條使用「得」字賦予法院裁量空間,免具結後證詞仍具證據能力,僅可信度受個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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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太太能不能幫我在行政訴訟中作證?▾
可以。她可以作證,行政訴訟法第151條讓法官有裁量權不要求她具結。免具結不代表證詞無效,只是她不用承擔說謊被起訴偽證罪的法律壓力。實務上法官常會免具結,但會更仔細評估證詞和其他證據是否一致,因此應同時準備書面、錄音等客觀證據支持。
Q2「同居人」包含同性伴侶嗎?▾
包含。本條的同居人是事實上共同生活的關係,不限於婚姻或異性。登記的同性配偶適用「配偶」,未登記但事實同居者適用「同居人」。實務上同居要證明的是長期共同生活的事實,戶籍同址、共同支出證明、生活照片都有幫助。
Q3員工幫老闆作證,法官會不會根本不採信?▾
不會根本不採信。本條只是允許不具結,不是禁止採用。法官會評估證詞內容是否合理、是否和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員工證詞最容易被攻擊迴避不利僱主的事實,因此最好聚焦客觀可驗證的事實(時間、地點、流程),少談主觀判斷,可信度會大幅提高。
Q4行政訴訟法第151條是什麼?▾
規定三類證人得由法院裁量免除具結:親密關係者、得拒絕證言而仍作證者、受雇人與同居人。免具結後證詞仍有效。
Q5得不令具結和不得令具結差在哪?▾
第151條「得不令具結」是法官裁量;第150條「不得令具結」是法定強制(如未滿16歲、無具結能力者)。
Q6什麼叫具結?▾
證人於陳述前後簽署結文保證所言屬實,若說謊將受偽證罪處罰的程序。
Q7免具結和拒絕證言差在哪?▾
拒絕證言是「我不來說」,免具結是「我來說但不用宣誓」,兩者機制不同。
Q8怎麼聲請讓親屬證人免具結?▾
提證人聲請時主動標記關係,並於書狀中建議法院依第151條免命具結,顯示程序誠意。
Q9對造證人是配偶卻沒免具結怎麼辦?▾
符合本條範圍而法院未免具結,可當庭異議;已免具結者則從證詞可信度做交互詰問。
Q10親屬證詞要怎麼補強才有說服力?▾
同步備齊書面、錄音、第三方目擊者等客觀證據,不單靠一份親屬證詞。
Q11證人聲請有沒有時間限制?▾
應在準備程序或法院指定時點前提出,逾期可能被認定遲滯訴訟而拒絕(準用民訴第196條)。
Q12第151條 vs 第150條哪個是強制?▾
第150條是強制不得令具結,第151條是法官裁量得不令具結,性質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150 | art_151 | general |
|---|---|---|---|
| 性質 | 強制(不得令具結) | 裁量(得不令具結) | 原則應具結 |
| 適用對象 | 未滿16歲、無具結能力者 | 親屬、得拒證言者、受雇人同居人 | 一般證人 |
| 證詞效力 | 仍有效 | 仍有效 | 有效 |
| 偽證罪風險 | 無 | 免具結則無 | 具結後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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