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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145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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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下列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證人訂有婚約者。 二、證人之監護人或受監護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45條賦予證人拒絕證言權:當陳述會使自己、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婚約者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時,得拒答相關問題,但仍須到場。

Q · 行政訴訟被傳作證,可以拒絕回答嗎?

可以。會害自己或近親受刑追訴或蒙恥辱的問題能拒答

依行政訴訟法第145條,當陳述會使自己或近親屬(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婚約者、監護人或受監護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時,證人得拒絕證言。但這是針對「特定問題」的拒答權,不是免於到場的權利——仍須出庭,否則依第143條罰鍰。主張時須具體說明涉及哪一款親屬關係,法院會審查理由是否成立。

白話解讀

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有「拒絕證言」的權利。被傳作證時,如果你的陳述會讓自己、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爸媽、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三親等內姻親(配偶的兄弟姊妹)、訂有婚約的人、或你的監護人或受監護人受到刑事訴追或蒙恥辱,145 條給你正式的拒絕權。這不是「我不想說」的任性,是法律承認的權利。為什麼會有這條?因為法律不忍心強迫一個人在「對家人不利」和「對自己誠實」之間二選一。但拒絕證言不是無限:你只能拒絕回答特定問題(會害到自己或近親的部分),不是整個拒絕到場。法院也會審查你的拒絕理由是否成立。實務上的關鍵:你必須主動主張這個權利,並具體說明哪段問題涉及第一項或第二項的關係,法院不會自動幫你想。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45條規定的拒絕證言權,是證人作證義務的法定例外。當證人擔心其陳述會導致自己、或特定範圍近親屬(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曾有此關係者、婚約者、監護人或受監護人)受刑事訴追或蒙受恥辱時,得就相關問題拒絕證言,但仍須到場並由法院審查其拒絕事由。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哥哥的官司傳我作證,我可以全部都不去嗎?

不行。拒絕證言權是針對特定問題,不是整個程序。你仍須到場,但對於會害哥哥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的問題可以拒答;整個不到場仍會依第143條罰款。建議到場後先向法官說明兄弟關係(四親等內血親),對相關問題保留拒絕權。

Q2什麼樣的「恥辱」可以構成拒絕證言的事由?

「蒙恥辱」涉及個人尊嚴事項,如近親的性行為、健康疾病、家庭內部隱私、不名譽行為等,由法院個案判斷。不確定時可先主張拒絕證言,交法院裁定;認為不構成就會命你回答,沒有風險。

Q3前配偶被傳作證涉及我,他要全部說嗎?

不必。前配偶關係仍受第145條保護,對會使你受刑事追訴或蒙恥辱的問題可以拒答。

Q4行政訴訟被傳作證可以拒絕回答嗎?

可以。對會害自己或近親屬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的特定問題有拒答權,但仍須到場。

Q5拒絕證言的近親屬範圍有哪些?

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曾有此關係者、婚約者,以及監護人或受監護人。

Q6什麼叫「蒙恥辱」?

涉及個人尊嚴的事項,如近親的性行為、疾病、家庭隱私、不名譽行為,由法院個案判斷。

Q7拒絕證言和不自證己罪一樣嗎?

相關但不同。本條同時保護自己與近親屬,背後是不自證己罪加上家庭倫理保護兩種思維。

Q8行政訴訟拒絕證言怎麼主張?

開庭前先聲明親屬關係保留拒絕權,具體問題出現時明確拒答並指明依據款項。

Q9拒絕證言要記入筆錄嗎?

要。請書記官把拒絕事由及法院回應記入筆錄,作為日後挑戰程序瑕疵的書面證據。

Q10不確定問題算不算「蒙恥辱」怎麼辦?

先主張拒絕證言交法院裁定,認為不構成才命你回答,比硬著頭皮回答後悔安全。

Q11怎麼判斷問題在不在拒答範圍?

看是否會使自己或本條範圍內近親屬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與案件無關的問題仍須答。

Q12第145條 vs 第146條差在哪?

145條保護近親屬與自己免於刑追或恥辱;146條保護的是因業務(醫師、律師等)知悉的他人秘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96条(近親者等の証言拒絶権);行政事件訴訟は同法を準用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14조(증언거부권 - 친족관계);행정소송법 준용
德國ZPO § 383(Zeugnisverweigerungsrecht aus persönlichen Gründen);VwGO § 98 verweist auf die ZPO
美國U.S. Const. amend. V(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spousal testimonial privileg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71002 全文修正)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左列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證人訂有婚約者。   二、證人之監護人或受監護人。

(0981222 修正)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下列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證人訂有婚約者。   二、證人之監護人或受監護人。

立法理由為配合公文直式橫書格式,爰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 證人名詞
  • 訴追名詞
  • 拒絕證言名詞
  • 婚約名詞
  • 監護人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左列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證人訂有婚約者。   二、證人之監護人或受監護人。

(0981222 修正)

為配合公文直式橫書格式,爰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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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145 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下列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1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1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