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45 條(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下列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證人訂有婚約者。 二、證人之監護人或受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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