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45 條(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一))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下列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證人訂有婚約者。 二、證人之監護人或受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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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45條賦予證人拒絕證言權:當陳述會使自己、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婚約者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時,得拒答相關問題,但仍須到場。
Q · 行政訴訟被傳作證,可以拒絕回答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45條,當陳述會使自己或近親屬(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婚約者、監護人或受監護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時,證人得拒絕證言。但這是針對「特定問題」的拒答權,不是免於到場的權利——仍須出庭,否則依第143條罰鍰。主張時須具體說明涉及哪一款親屬關係,法院會審查理由是否成立。
白話解讀
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有「拒絕證言」的權利。被傳作證時,如果你的陳述會讓自己、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爸媽、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三親等內姻親(配偶的兄弟姊妹)、訂有婚約的人、或你的監護人或受監護人受到刑事訴追或蒙恥辱,145 條給你正式的拒絕權。這不是「我不想說」的任性,是法律承認的權利。為什麼會有這條?因為法律不忍心強迫一個人在「對家人不利」和「對自己誠實」之間二選一。但拒絕證言不是無限:你只能拒絕回答特定問題(會害到自己或近親的部分),不是整個拒絕到場。法院也會審查你的拒絕理由是否成立。實務上的關鍵:你必須主動主張這個權利,並具體說明哪段問題涉及第一項或第二項的關係,法院不會自動幫你想。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45條規定的拒絕證言權,是證人作證義務的法定例外。當證人擔心其陳述會導致自己、或特定範圍近親屬(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曾有此關係者、婚約者、監護人或受監護人)受刑事訴追或蒙受恥辱時,得就相關問題拒絕證言,但仍須到場並由法院審查其拒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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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哥哥的官司傳我作證,我可以全部都不去嗎?▾
不行。拒絕證言權是針對特定問題,不是整個程序。你仍須到場,但對於會害哥哥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的問題可以拒答;整個不到場仍會依第143條罰款。建議到場後先向法官說明兄弟關係(四親等內血親),對相關問題保留拒絕權。
Q2什麼樣的「恥辱」可以構成拒絕證言的事由?▾
「蒙恥辱」涉及個人尊嚴事項,如近親的性行為、健康疾病、家庭內部隱私、不名譽行為等,由法院個案判斷。不確定時可先主張拒絕證言,交法院裁定;認為不構成就會命你回答,沒有風險。
Q3前配偶被傳作證涉及我,他要全部說嗎?▾
不必。前配偶關係仍受第145條保護,對會使你受刑事追訴或蒙恥辱的問題可以拒答。
Q4行政訴訟被傳作證可以拒絕回答嗎?▾
可以。對會害自己或近親屬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的特定問題有拒答權,但仍須到場。
Q5拒絕證言的近親屬範圍有哪些?▾
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曾有此關係者、婚約者,以及監護人或受監護人。
Q6什麼叫「蒙恥辱」?▾
涉及個人尊嚴的事項,如近親的性行為、疾病、家庭隱私、不名譽行為,由法院個案判斷。
Q7拒絕證言和不自證己罪一樣嗎?▾
相關但不同。本條同時保護自己與近親屬,背後是不自證己罪加上家庭倫理保護兩種思維。
Q8行政訴訟拒絕證言怎麼主張?▾
開庭前先聲明親屬關係保留拒絕權,具體問題出現時明確拒答並指明依據款項。
Q9拒絕證言要記入筆錄嗎?▾
要。請書記官把拒絕事由及法院回應記入筆錄,作為日後挑戰程序瑕疵的書面證據。
Q10不確定問題算不算「蒙恥辱」怎麼辦?▾
先主張拒絕證言交法院裁定,認為不構成才命你回答,比硬著頭皮回答後悔安全。
Q11怎麼判斷問題在不在拒答範圍?▾
看是否會使自己或本條範圍內近親屬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與案件無關的問題仍須答。
Q12第145條 vs 第146條差在哪?▾
145條保護近親屬與自己免於刑追或恥辱;146條保護的是因業務(醫師、律師等)知悉的他人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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