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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44 條(公務員為證人之特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公務員、中央民意代表或曾為公務員、中央民意代表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監督長官或民意機關之同意。
  2. 前項同意,除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者外,不得拒絕。
  3. 以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為證人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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