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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43-1 條

  1. 1.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處所訊問之。
  2. 2.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經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當事人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
  3. 3.經當事人同意者,證人亦得於行政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
  4. 4.依前二項為陳述後,如認證人之書狀陳述須加說明,或經當事人之一造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者,行政法院仍得通知該證人到場陳述。
  5. 5.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仍應具結,並將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其依第一百三十條之一為訊問者,亦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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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43條之1於民國111年增訂,證人可就所在處所受訊、於公證人前或經兩造同意以書狀作證,但書面陳述仍須具結。

Q · 當證人一定要親自到行政法院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43條之1,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必要情形時可走三條替代路徑:一是由行政法院就證人所在處所訊問(含依第130條之1視訊);二是依文書資料陳述或情況特殊經法院認為適當時,由當事人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三是經兩造同意,於法院外以書狀陳述。但書面陳述仍須具結並經公證人認證,違反者一樣負偽證罪責任。

白話解讀

你以為當證人就一定要請假到法庭去。錯了,至少在行政訴訟領域,2022 年 5 月增訂的這條規定給了你三條完全不用親自到法庭的路。第一條:行政法院可以就你所在的地方來訊問(法官親自跑來,或依第 130-1 條視訊)。第二條:證人需依文書資料陳述、或情況特殊時,可以由當事人陪你到公證人那裡作成書面陳述。第三條:雙方當事人同意時,你可以單純用書面陳述。但記得:書面陳述仍要具結(寫保證真實的結文並經公證人認證),違反者一樣有偽證罪責任。這條把作證的成本從「半天到一天」壓縮到「幾小時」,特別是對在外縣市、行動不便、或需要查資料才能回答的證人。被傳喚當證人時,知道這條的存在等於多了三個籌碼。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43條之1為證人替代訊問規範,於民國111年增訂,明定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必要情形時,得就所在處所訊問、於公證人前作成書狀陳述或經兩造同意以書狀陳述,並要求書面陳述仍須具結,在維持證言真實性的前提下降低證人到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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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當證人一定要親自到法院嗎?

不一定。民國111年增訂的行政訴訟法143之1打開三條路:行政法院就所在處所訊問(含依第130條之1視訊)、由當事人陪同到公證人前作書面陳述、雙方當事人同意下單純用書面陳述。內行人提示:聲請替代方式的成功率,跟你提出多早直接相關,提早一個月與開庭前三天的准否差別很大。

Q2視訊或書面作證跟到場作證,效力一樣嗎?

效力相同。依第130條之1及本條第五項,視訊或書面作證仍需具結,違反者一樣負偽證罪責任,證據能力沒有差別。內行人提示:視訊作證最大風險不是法律效力,而是技術問題(斷線、聲音不清)會影響法官對陳述的印象,最好提早30分鐘上線測試設備。

Q3行政訴訟法143之1是什麼?

民國111年增訂的證人替代訊問規定,讓證人不必親自到庭,可就地受訊、視訊或書面作證。

Q4證人替代訊問有哪幾種方式?

三種:就所在處所訊問(含視訊)、公證人前書面陳述、兩造同意書面陳述,全部都要具結。

Q5什麼叫就所在處所訊問?

行政法院不要求證人到庭,而就證人所在地點進行訊問,常以受命法官、囑託或視訊方式進行。

Q6具結是什麼意思?

證人簽署保證陳述真實的結文,書面作證須附結文並經公證人認證,違反者負偽證罪責任。

Q7怎麼聲請不用到場作證?

於開庭日前7日以上以書面向行政法院聲請替代方式,附上距離、健康、需依文書資料等具體理由。

Q8視訊作證怎麼進行?

依第130條之1以影音傳輸進行,於訊問前或後具結,建議提早30分鐘測試設備避免技術問題。

Q9書面作證的程序怎麼跑?

依文書資料或經法院認適當,由當事人會同證人到公證人前作成書狀,具結後結文附書狀經公證人認證提出。

Q10聲請替代方式要多早提?

越早越好,建議開庭前7日以上;提早一個月與開庭前三天的准否機率差別很大。

Q11視訊作證 vs 到場作證效力差在哪?

效力相同,兩者都須具結、都有偽證罪責任。差別只在技術風險與法官觀察陳述態度的臨場感。

Q12公證人前書面 vs 兩造同意書面差在哪?

前者須有依文書資料陳述或法院認適當的情形即可;後者必須當事人雙方都同意才能單純以書狀陳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方式啟動門檻是否須具結適用情境
親自到場作證原則一般情形
就所在處所訊問(含視訊)不能到場或有必要情形是(訊問前或後)外縣市、行動不便、年長
公證人前書面陳述須依文書資料陳述或經法院認為適當是(結文附書狀經公證人認證)會計師、需對帳冊查資料者
兩造同意之書面陳述經當事人雙方同意是(結文附書狀經公證人認證)事實單純、雙方無爭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04条(映像等の送受信による尋問)、第205条(尋問に代わる書面の提出)— 行政事件訴訟法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27조의2(비디오 등 중계장치에 의한 증인신문)
🇨🇳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73條(證人經法院許可得以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視聽資料作證)
🇩🇪 德國ZPO § 128a(Vernehmung im Wege der Bild- und Tonübertragung)、§ 377 Abs. 3(schriftliche Beantwortung der Beweisfrage)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43(a)(remote testimony for good cause)、Rule 31(deposition by written ques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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