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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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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處所訊問之。
  2. 2.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經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當事人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
  3. 3.經當事人同意者,證人亦得於行政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
  4. 4.依前二項為陳述後,如認證人之書狀陳述須加說明,或經當事人之一造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者,行政法院仍得通知該證人到場陳述。
  5. 5.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仍應具結,並將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其依第一百三十條之一為訊問者,亦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43條之1於民國111年增訂,證人可就所在處所受訊、於公證人前或經兩造同意以書狀作證,但書面陳述仍須具結。

Q · 當證人一定要親自到行政法院嗎?

不一定,行政訴訟法143之1給了三條替代路徑

依行政訴訟法第143條之1,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必要情形時可走三條替代路徑:一是由行政法院就證人所在處所訊問(含依第130條之1視訊);二是依文書資料陳述或情況特殊經法院認為適當時,由當事人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三是經兩造同意,於法院外以書狀陳述。但書面陳述仍須具結並經公證人認證,違反者一樣負偽證罪責任。

白話解讀

你以為當證人就一定要請假到法庭去。錯了,至少在行政訴訟領域,2022 年 5 月增訂的這條規定給了你三條完全不用親自到法庭的路。第一條:行政法院可以就你所在的地方來訊問(法官親自跑來,或依第 130-1 條視訊)。第二條:證人需依文書資料陳述、或情況特殊時,可以由當事人陪你到公證人那裡作成書面陳述。第三條:雙方當事人同意時,你可以單純用書面陳述。但記得:書面陳述仍要具結(寫保證真實的結文並經公證人認證),違反者一樣有偽證罪責任。這條把作證的成本從「半天到一天」壓縮到「幾小時」,特別是對在外縣市、行動不便、或需要查資料才能回答的證人。被傳喚當證人時,知道這條的存在等於多了三個籌碼。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43條之1為證人替代訊問規範,於民國111年增訂,明定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必要情形時,得就所在處所訊問、於公證人前作成書狀陳述或經兩造同意以書狀陳述,並要求書面陳述仍須具結,在維持證言真實性的前提下降低證人到庭成本。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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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當證人一定要親自到法院嗎?

不一定。民國111年增訂的行政訴訟法143之1打開三條路:行政法院就所在處所訊問(含依第130條之1視訊)、由當事人陪同到公證人前作書面陳述、雙方當事人同意下單純用書面陳述。內行人提示:聲請替代方式的成功率,跟你提出多早直接相關,提早一個月與開庭前三天的准否差別很大。

Q2視訊或書面作證跟到場作證,效力一樣嗎?

效力相同。依第130條之1及本條第五項,視訊或書面作證仍需具結,違反者一樣負偽證罪責任,證據能力沒有差別。內行人提示:視訊作證最大風險不是法律效力,而是技術問題(斷線、聲音不清)會影響法官對陳述的印象,最好提早30分鐘上線測試設備。

Q3行政訴訟法143之1是什麼?

民國111年增訂的證人替代訊問規定,讓證人不必親自到庭,可就地受訊、視訊或書面作證。

Q4證人替代訊問有哪幾種方式?

三種:就所在處所訊問(含視訊)、公證人前書面陳述、兩造同意書面陳述,全部都要具結。

Q5什麼叫就所在處所訊問?

行政法院不要求證人到庭,而就證人所在地點進行訊問,常以受命法官、囑託或視訊方式進行。

Q6具結是什麼意思?

證人簽署保證陳述真實的結文,書面作證須附結文並經公證人認證,違反者負偽證罪責任。

Q7怎麼聲請不用到場作證?

於開庭日前7日以上以書面向行政法院聲請替代方式,附上距離、健康、需依文書資料等具體理由。

Q8視訊作證怎麼進行?

依第130條之1以影音傳輸進行,於訊問前或後具結,建議提早30分鐘測試設備避免技術問題。

Q9書面作證的程序怎麼跑?

依文書資料或經法院認適當,由當事人會同證人到公證人前作成書狀,具結後結文附書狀經公證人認證提出。

Q10聲請替代方式要多早提?

越早越好,建議開庭前7日以上;提早一個月與開庭前三天的准否機率差別很大。

Q11視訊作證 vs 到場作證效力差在哪?

效力相同,兩者都須具結、都有偽證罪責任。差別只在技術風險與法官觀察陳述態度的臨場感。

Q12公證人前書面 vs 兩造同意書面差在哪?

前者須有依文書資料陳述或法院認適當的情形即可;後者必須當事人雙方都同意才能單純以書狀陳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方式啟動門檻是否須具結適用情境
親自到場作證原則一般情形
就所在處所訊問(含視訊)不能到場或有必要情形是(訊問前或後)外縣市、行動不便、年長
公證人前書面陳述須依文書資料陳述或經法院認為適當是(結文附書狀經公證人認證)會計師、需對帳冊查資料者
兩造同意之書面陳述經當事人雙方同意是(結文附書狀經公證人認證)事實單純、雙方無爭執

啟動門檻

親自到場作證
原則
就所在處所訊問(含視訊)
不能到場或有必要情形
公證人前書面陳述
須依文書資料陳述或經法院認為適當
兩造同意之書面陳述
經當事人雙方同意

是否須具結

親自到場作證
就所在處所訊問(含視訊)
是(訊問前或後)
公證人前書面陳述
是(結文附書狀經公證人認證)
兩造同意之書面陳述
是(結文附書狀經公證人認證)

適用情境

親自到場作證
一般情形
就所在處所訊問(含視訊)
外縣市、行動不便、年長
公證人前書面陳述
會計師、需對帳冊查資料者
兩造同意之書面陳述
事實單純、雙方無爭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04条(映像等の送受信による尋問)、第205条(尋問に代わる書面の提出)— 行政事件訴訟法準用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27조의2(비디오 등 중계장치에 의한 증인신문)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73條(證人經法院許可得以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視聽資料作證)
德國ZPO § 128a(Vernehmung im Wege der Bild- und Tonübertragung)、§ 377 Abs. 3(schriftliche Beantwortung der Beweisfrage)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43(a)(remote testimony for good cause)、Rule 31(deposition by written ques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10531 增訂)

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處所訊問之。   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經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當事人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   經當事人同意者,證人亦得於行政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   依前二項為陳述後,如認證人之書狀陳述須加說明,或經當事人之一造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者,行政法院仍得通知該證人到場陳述。   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仍應具結,並將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其依第一百三十條之一為訊問者,亦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求明確,增訂本條規定,不再依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本條規定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行政法院得就其所在處所訊問,或由證人作成陳述書狀及其程序與方式;另配合第一百三十條之一規定,以遠距審理方式訊問證人時,亦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另證人如以科技設備將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文書傳送於行政法院,視其情形分別適用第五十七條第六項、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授權之相關辦法;又依本次修正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證人依法令以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如該文書須簽名或蓋章,且經簽名或蓋章者,其傳送與經簽名或蓋章之文書同,附此敘明。

  • 證人名詞
  • 訊問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認證名詞
  • 具結名詞
  • 第一百三十條之一條文
(111053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求明確,增訂本條規定,不再依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本條規定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行政法院得就其所在處所訊問,或由證人作成陳述書狀及其程序與方式;另配合第一百三十條之一規定,以遠距審理方式訊問證人時,亦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另證人如以科技設備將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文書傳送於行政法院,視其情形分別適用第五十七條第六項、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授權之相關辦法;又依本次修正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證人依法令以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如該文書須簽名或蓋章,且經簽名或蓋章者,其傳送與經簽名或蓋章之文書同,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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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143-1 條規定:「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處所訊問之。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14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14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