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43條規定,證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處三萬元以下罰鍰;再不到場加罰六萬並得拘提。
Q · 我不是當事人,行政法院傳我當證人能不去嗎?
不能。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最高罰三萬,再不到罰六萬並拘提
依行政訴訟法第143條,證人受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行政法院得裁定處三萬元以下罰鍰;已被罰鍰後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可再處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你「不是當事人」不是免到場理由(第142條規定任何人都有作證義務),但你「不能到場」(生病、出差、不可抗力)若事前書面陳明並附證明則可免罰。罰鍰裁定可在送達後10日內抗告,且抗告中停止執行。
收到行政法院寄來的證人通知書,很多人下意識覺得「我又不是當事人,為什麼要去?」這個念頭可能讓你損失三萬元。行政訴訟法 143 條規定,被合法通知的證人沒正當理由不到場,可以裁定處三萬元以下罰鍰;第二次再不到,罰六萬元並可以拘提(叫警察直接把你帶到法庭)。這不是建議,是義務。你不是當事人不代表可以不參與,前一條 142 條就規定「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行政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僅有公務員職務秘密、家屬關係等少數例外。但這條也留了後門:罰鍰裁定可以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如果你真的有不能到場的正當理由(病痛、出國、不可抗力),不是不能說,是要說對方法和時機。
行政訴訟法第143條為證人不到場的制裁規範,建立兩階段罰鍰加拘提的強制機制:第一次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處三萬元以下罰鍰,再次不到場加處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拘提準用刑事訴訟法規定;同時於第四項設置救濟閥,罰鍰裁定得為抗告且抗告中停止執行。本條罰鍰額度於民國100年修法時參照民事訴訟法第303條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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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142條規定,任何人對他人的行政訴訟都有作證義務(公務員職務秘密、家屬關係等例外另有規定)。被合法傳喚拒不到場,三萬元起跳。你跟案件「沒關係」不是免到場的理由,但你「不能到場」(生病、出差、突發狀況)是,重點在事前用書面陳報並附證明。
開庭日前用書面向法院陳明不能到場的具體原因並附證明(診斷書、出差證明)。法院認為理由正當就不會處罰,可能改期或改用書面、視訊作證(143-1條)。「我那天有事」不是正當理由,「我那天住院」加上診斷書才是。
有。第四項明確規定罰鍰裁定可以抗告,而且抗告中停止執行,10日內遞抗告書即可。很多人收到罰鍰就乖乖繳,其實抗告是程序權利,若有正當理由沒到場,抗告成功機率不低。
規範證人不到場的制裁,第一次罰三萬、再不到罰六萬並得拘提,是行政訴訟確保證人到庭義務的強制條款。
指生病、住院、出差、不可抗力等具體可驗證、事前以書面陳明的事由,「那天剛好有事」不算正當理由。
屬於秩序罰(程序罰鍰),不是刑罰,目的在維持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繳了不會留前科。
由法院簽發拘票、依刑事訴訟法拘提被告的程序,由警察強制把證人帶到法庭,現役軍人則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開庭前以書面(郵寄、傳真、電子訴狀)向法院陳明原因並附證明,可同時聲請依143-1條改書面或視訊作證。
罰鍰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上級行政法院提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逾期確定後就無法救濟。
先確認證人已合法送達,向法院聲請科處罰鍰(不會自動為之),再次不到場再聲請拘提。
備齊診斷書、住院證明、出差派令、機票等可驗證文件,越早(開庭前一週)送出法院反應越好。
幾乎相同。民國100年本條參照民事訴訟法第303條修法,罰鍰額度與拘提機制已對齊(皆3萬/6萬)。
| 比較面向 | 行政訴訟法143 | 民事訴訟法303 | 刑事訴訟法178 |
|---|---|---|---|
| 首次不到場罰鍰上限 | 3萬元 | 3萬元 | 3萬元 |
| 再次不到場效果 | 6萬元並得拘提 | 6萬元並得拘提 | 得拘提 |
| 罰鍰救濟 | 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 | 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 | 抗告 |
| 替代作證 | 143-1條所在處所/書面/視訊 | 305條得書面或科技設備 | 依法訊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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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立法理由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及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本條原規定處罰鍰之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三千元及一萬五千元以下,顯屬過低,爰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提高罰鍰金額。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及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本條原規定處罰鍰之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三千元及一萬五千元以下,顯屬過低,爰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提高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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