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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2.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3.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4.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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