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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43 條

  1. 1.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2. 2.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3. 3.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4. 4.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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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43條規定,證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處三萬元以下罰鍰;再不到場加罰六萬並得拘提。

Q · 我不是當事人,行政法院傳我當證人能不去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43條,證人受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行政法院得裁定處三萬元以下罰鍰;已被罰鍰後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可再處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你「不是當事人」不是免到場理由(第142條規定任何人都有作證義務),但你「不能到場」(生病、出差、不可抗力)若事前書面陳明並附證明則可免罰。罰鍰裁定可在送達後10日內抗告,且抗告中停止執行。

白話解讀

收到行政法院寄來的證人通知書,很多人下意識覺得「我又不是當事人,為什麼要去?」這個念頭可能讓你損失三萬元。行政訴訟法 143 條規定,被合法通知的證人沒正當理由不到場,可以裁定處三萬元以下罰鍰;第二次再不到,罰六萬元並可以拘提(叫警察直接把你帶到法庭)。這不是建議,是義務。你不是當事人不代表可以不參與,前一條 142 條就規定「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行政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僅有公務員職務秘密、家屬關係等少數例外。但這條也留了後門:罰鍰裁定可以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如果你真的有不能到場的正當理由(病痛、出國、不可抗力),不是不能說,是要說對方法和時機。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43條為證人不到場的制裁規範,建立兩階段罰鍰加拘提的強制機制:第一次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處三萬元以下罰鍰,再次不到場加處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拘提準用刑事訴訟法規定;同時於第四項設置救濟閥,罰鍰裁定得為抗告且抗告中停止執行。本條罰鍰額度於民國100年修法時參照民事訴訟法第303條大幅提高。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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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那個官司一點關係都沒有,為什麼一定要去作證?

行政訴訟法第142條規定,任何人對他人的行政訴訟都有作證義務(公務員職務秘密、家屬關係等例外另有規定)。被合法傳喚拒不到場,三萬元起跳。你跟案件「沒關係」不是免到場的理由,但你「不能到場」(生病、出差、突發狀況)是,重點在事前用書面陳報並附證明。

Q2如果我真的有事不能到場該怎麼辦?

開庭日前用書面向法院陳明不能到場的具體原因並附證明(診斷書、出差證明)。法院認為理由正當就不會處罰,可能改期或改用書面、視訊作證(143-1條)。「我那天有事」不是正當理由,「我那天住院」加上診斷書才是。

Q3已經被罰三萬了還有救嗎?

有。第四項明確規定罰鍰裁定可以抗告,而且抗告中停止執行,10日內遞抗告書即可。很多人收到罰鍰就乖乖繳,其實抗告是程序權利,若有正當理由沒到場,抗告成功機率不低。

Q4行政訴訟法143條是什麼?

規範證人不到場的制裁,第一次罰三萬、再不到罰六萬並得拘提,是行政訴訟確保證人到庭義務的強制條款。

Q5什麼叫證人的正當理由?

指生病、住院、出差、不可抗力等具體可驗證、事前以書面陳明的事由,「那天剛好有事」不算正當理由。

Q6證人罰鍰是什麼性質的處罰?

屬於秩序罰(程序罰鍰),不是刑罰,目的在維持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繳了不會留前科。

Q7拘提證人是什麼意思?

由法院簽發拘票、依刑事訴訟法拘提被告的程序,由警察強制把證人帶到法庭,現役軍人則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Q8行政法院傳我當證人不能去怎麼辦?

開庭前以書面(郵寄、傳真、電子訴狀)向法院陳明原因並附證明,可同時聲請依143-1條改書面或視訊作證。

Q9證人罰鍰被罰了怎麼救濟?

罰鍰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上級行政法院提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逾期確定後就無法救濟。

Q10當事人想讓不配合的證人到庭怎麼做?

先確認證人已合法送達,向法院聲請科處罰鍰(不會自動為之),再次不到場再聲請拘提。

Q11怎麼證明自己有正當理由不到場?

備齊診斷書、住院證明、出差派令、機票等可驗證文件,越早(開庭前一週)送出法院反應越好。

Q12行政訴訟證人罰鍰 vs 民事訴訟有差嗎?

幾乎相同。民國100年本條參照民事訴訟法第303條修法,罰鍰額度與拘提機制已對齊(皆3萬/6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行政訴訟法143民事訴訟法303刑事訴訟法178
首次不到場罰鍰上限3萬元3萬元3萬元
再次不到場效果6萬元並得拘提6萬元並得拘提得拘提
罰鍰救濟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抗告
替代作證143-1條所在處所/書面/視訊305條得書面或科技設備依法訊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92条・第194条(証人不出頭の過料・勾引、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により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11조(증인 불출석에 대한 과태료·감치·구인, 행정소송법 제8조 준용)
🇩🇪 德國VwGO § 98 i.V.m. ZPO § 380(Ordnungsgeld/Ordnungshaft und zwangsweise Vorführung bei Ausbleiben des Zeugen)
🇺🇸 美國Fed. R. Civ. P. 45(g)(subpoena 不遵守以 contempt of court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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