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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42 條(為證人之義務)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行政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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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42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對他人之行政訴訟均有到場作證的法定義務。

Q · 收到行政法院的證人傳票,可以不去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42條,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對他人的行政訴訟都有作證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第143條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再次不到並得拘提。能主張的不是「整體拒絕到場」,而是依第144條至第146條,就特定問題拒絕證言(如職業秘密、自證己罪、職務上應守密事項)。

白話解讀

你可能從沒想過:當別人在行政法院打官司,跟政府爭執某件事,你卻可能被「徵召」上場作證,不能拒絕。這條就是這個義務的源頭。它的範圍寬到嚇人:不問何人,意思是無論你是誰,只要你知道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就有作證義務。除非法律明文給你豁免(例如律師對當事人的秘密、醫師對病人的秘密、公務員對職務上應守密的事項),否則收到法院的證人傳票,你不能不去。為什麼這對你重要?第一個層次:如果你曾經是政府機關決策過程的相關人(內部會議參與者、文件起草者、現場執行者),有一天某個被處分的人提告,你可能被傳喚。第二個層次:如果你自己是當事人,你需要傳的證人就算跟案件無關、不想被牽扯,他法律上也不能拒絕你的證人聲請(前提是法院認為有調查必要)。這條把「證人」從一個「自願幫忙」的角色,變成了「法定義務人」。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42條為行政訴訟證人義務的基礎規範,明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對他人之行政訴訟均負有到場作證的義務。此義務係對法院而生,與證人和當事人之間有無利害關係無關,並以第144條至第146條的拒絕證言權作為例外界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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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收到行政法院的證人傳票,可以不去嗎?

不可以。本條明文「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行政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第143條第一次會被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再次不到場可加重罰鍰並拘提。若當天真的有事(出國、住院、重大不可抗力),務必在開庭前提出請假狀附上證明文件,越早提出越好。

Q2我作證會不會牽涉到自己的責任,可以拒絕回答某些問題嗎?

可以。本條雖規定要到場,但拒絕特定證言的權利由第144條到第146條規定,涵蓋:證言會使自己或近親受刑事追訴或處罰、涉及業務上知悉的秘密(律師、醫師、會計師等)、涉及職務上應守秘密事項(公務員需經機關同意)。到場後應在具結前向審判長表明對某類問題主張拒絕證言並說明法律依據,不要事後才主張。

Q3公司的員工被傳去當競爭對手案件的證人,公司能阻止嗎?

公司不能阻止員工出庭,但若證言涉及公司營業秘密,員工可依第144條第1項第2款主張「業務上知悉的秘密」拒絕特定證言;公司同意則可解除該拒絕權。實務上公司應以書面明確列出哪些事項屬營業秘密、員工未經書面同意不得陳述,員工可帶到庭上作為主張依據。

Q4行政訴訟法第142條是什麼?

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問何人對他人之行政訴訟都有到場作證的法定義務,是行政訴訟證人制度的源頭。

Q5證人義務是對誰的義務?

是對「法院」的義務,不是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和當事人熟不熟、有沒有利害關係都不是拒絕到場的理由。

Q6什麼叫『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指向第144至146條的拒絕證言權(職業秘密、自證己罪、職務密),是作證義務的法定例外。

Q7行政訴訟證人和當事人有什麼不同?

當事人是訴訟主體,主張自己權利;證人是第三人,僅就所知事實陳述,且不得任意拒絕到場。

Q8收到行政訴訟證人傳票怎麼辦?

確認傳票與庭期 → 諮詢律師盤點可拒絕證言事項 → 無法到場先遞請假狀 → 出庭具結前向審判長主張拒絕證言。

Q9真的不能出庭那天怎麼請假?

開庭前提出請假狀並附證明(如出國證明、診斷證明),越早提出越易被認定為正當理由;臨時請假很難被接受。

Q10怎麼主張拒絕證言權?

到場後、具結前向審判長明確表明對某類問題主張拒絕證言並引用第144至146條依據,由審判長裁定,不要事後才主張。

Q11作證要具結嗎?不據實說有什麼後果?

原則須具結,具結後故意虛偽陳述構成偽證罪(刑法168),最重七年有期徒刑。

Q12行政訴訟證人義務 vs 民事訴訟證人義務差在哪?

規範體例相同,行政訴訟法142/143對應民訴302/303,都把作證設為對法院的義務而非權利,效果一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dmin_litigationcivil_litigationcriminal_litigation
義務性質行政訴訟法142:對法院的法定義務民事訴訟法302:對法院的法定義務刑事訴訟法176-1:對法院的法定義務
不到場效果行政訴訟法143:罰鍰三萬元以下,得拘提民事訴訟法303:罰鍰,得拘提刑事訴訟法178:罰鍰,得拘提
拒絕證言依據行政訴訟法144-146民事訴訟法307-308刑事訴訟法179-182
虛偽陳述責任刑法168 偽證罪(具結後)刑法168 偽證罪(具結後)刑法168 偽證罪(具結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90条(証人義務)
🇰🇷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8조 준용 민사소송법 제303조(증인의 의무)
🇨🇳 中國行政诉讼法准用民事诉讼法第72条(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出庭作证义务)
🇩🇪 德國VwGO § 98 i.V.m. ZPO §§ 373 ff.(Zeugnispflicht)
🇫🇷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 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206(obligation de témoigner)
🇺🇸 美國Fed. R. Civ. P. 45(subpoena)+ 普通法原則『the public has a right to every man's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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