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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41 條(調查證據後行政法院應為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告知當事人為辯論
  2. 於受訴行政法院外調查證據者,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時陳述其調查之結果。但審判長得令行政法院書記官朗讀調查證據筆錄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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