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40條規定,法院或受命、受託法官調查證據時,書記官應作調查證據筆錄,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28至130條筆錄規定。
Q · 調查證據筆錄如果記錯了,可以更正嗎?
可以,當場請求朗讀並更正
依行政訴訟法第140條第二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28條,當事人有權在證據調查當場請求朗讀筆錄並請求更正;若事後閱卷才發現錯誤,亦可具狀請求更正,由原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審查。請求時須具體指出哪一句、原本如何記載、應如何更正及理由,空泛主張「筆錄記錯」會被駁回。
如果證人在你的案子裡講了一句決定性的話,但合議庭最後判決的三位法官沒有一個在現場聽到,他們依據什麼判?答案就是這條規定的「調查證據筆錄」。這份筆錄不是錄音逐字稿,是書記官現場記錄的書面文件,會經過整理、可能刪節口語贅詞。它是判決法官「認識證據」的唯一管道。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這份筆錄的內容,從你的角度看,會直接影響判決結果。書記官有沒有把證人那句關鍵的「我當時並不確定」記下來?有沒有把對方律師誘導性的問題完整呈現?這些都會出現在筆錄裡,也可能不會。第二項準用民事訴訟第128條到第130條,意思是筆錄的製作方式、當事人有沒有權利當場請求更正、有沒有權利請求朗讀,全部跟民事訴訟接軌。
行政訴訟法第140條為調查證據筆錄之程序性規範。當行政法院於言詞辯論前調查證據,或由受命法官、受託法官代行調查時,書記官應作成調查證據筆錄,作為合議庭判決法官認識證據的書面依據。本條第二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28條至第130條,使筆錄之記載要件、朗讀請求與簽名規定與民事訴訟接軌;第三項並要求受託法官之調查筆錄送交受訴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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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不會自動給你。你必須在案件繫屬期間,向行政法院聲請閱覽卷宗(行政訴訟法第96條),可以閱覽、抄錄、攝影或請求付費影印。建議每次重要的調查程序結束後一週內主動閱卷一次,把筆錄影印下來,不要等到判決才看。
本條第二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28條,你有權當場請求朗讀並更正;事後閱卷發現亦可具狀請求更正,由原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審查。請求更正要具體指出哪一句、原本怎麼記、應該怎麼記、為什麼,空泛主張會被駁回。
本條第三項規定受託法官的調查筆錄應送交受訴行政法院,實務上是調查完成、製作完整筆錄並附證物後送回,通常數週內。若案件久未收到下次開庭通知,可主動聯絡原法院書記官查詢進度。
書記官在法院調查證據時現場作成的書面記錄,是合議庭判決法官認識證據的主要管道,不是錄音逐字稿。
筆錄是書記官聽打整理、會精簡口語的書面文件;錄音是完整聲音紀錄,須另外聲請取得。
受其他行政法院囑託代為調查證據之法官所作的筆錄,依第三項應送交受訴行政法院供合議庭使用。
代表筆錄的記載要件、當場朗讀請求權、簽名規定全部與民事訴訟接軌,當事人權利相同。
不會自動寄送,須依第96條向法院聲請閱覽卷宗,可閱覽、抄錄、攝影或付費影印。
準用民訴第128條,當場請求朗讀並更正,或事後具狀請求;須具體指出哪句、原記載、應如何更正及理由。
閱覽抄錄通常免費或低額,付費影印依法院規費標準計算,每頁約數元,金額不高。
對照自己當時的開庭筆記、聲請調取法庭錄音核對,並盡早具狀指出落差,越早越有利。
調查證據筆錄記載證據調查過程(第140條),言詞辯論筆錄記載辯論程序(第128條),兩者記載重點不同。
| 比較面向 | 調查證據筆錄 | 法庭錄音 |
|---|---|---|
| 性質 | 書記官現場聽打的書面整理,會精簡口語 | 完整聲音紀錄,逐字保留 |
| 取得方式 | 聲請閱卷(第96條)可抄錄影印 | 須另行聲請交付,條件較嚴 |
| 判決依據 | 合議庭判決法官認識證據的主要管道 | 通常不直接作為判決基礎 |
| 更正權 | 準用民訴第128條可請求朗讀更正 | 無更正概念,僅能調取核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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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訴行政法院於言詞辯論前調查證據,或由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調查證據者,行政法院書記官應作調查證據筆錄。 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受託法官調查證據筆錄,應送受訴行政法院。
受訴行政法院於言詞辯論前調查證據,或由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調查證據者,行政法院書記官應作調查證據筆錄。 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受託法官調查證據筆錄,應送受訴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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