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30 條(筆錄之朗讀或閱覽)
- 1.筆錄或筆錄內所引用附卷或作為附件之文書內所記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事項,應依聲請於法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
- 2.關係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行政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 3.以機器記錄言詞辯論之進行者,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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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30條讓當事人結庭前聲請朗讀筆錄、當場異議,書記官得更正或附記異議。
Q · 開庭筆錄記錯我的話,能當場要求改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30條第1項,當事人可在結庭前聲請書記官朗讀筆錄中第129條第1至6款的實質記載事項,發現有誤當場異議。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若認異議不當,仍須將異議內容附記於筆錄,成為日後挑戰筆錄正確性的依據。第3項並允許以機器錄音記錄言詞辯論,作為客觀參照。
白話解讀
書記官的手指停下,筆錄就此定稿。但定稿之前你還有最後一道權利可以行使,而這個權利大多數人從沒用過。聲請當庭朗讀筆錄、發現錯誤當場異議,是 130 條給你的。如果不主動聲請朗讀,書記官沒義務念給你聽;如果發現錯誤不當場異議,事後幾乎不可能更正。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這個「得」字很關鍵:他可以不改,但你的異議會被附記在筆錄裡,成為日後挑戰筆錄正確性的證據。第三項則打開了另一道門:行政法院可以用機器錄音記錄整場辯論,實施細節由司法院定。這個錄音檔的存在意味著當你和書記官對筆錄記載有爭議時,多了一個客觀的參照來源。多數當事人從沒聲請朗讀,也不知道法庭有錄音可以調閱,他們等於把案件記憶完全外包給書記官。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30條規範言詞辯論筆錄的朗讀、閱覽與異議程序:關係人得於結庭前聲請朗讀或閱覽筆錄所記實質事項,對記載有異議者,書記官得更正、補充或附記異議,並得以機器錄音作為輔助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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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麼確認筆錄沒有寫錯我的話?▾
依行政訴訟法第130條第1項,當事人可在結庭前聲請書記官朗讀筆錄,特別是涉及自認、撤回、異議等第129條第1至6款事項。發現有錯立即異議,書記官可更正;他不改,至少會把異議附記在筆錄裡。聲請時直接指明頁次段落會比泛泛要求有效。
Q2法庭錄音可以當證據嗎?怎麼拿?▾
可以,但取得有規定。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當事人可聲請交付錄音光碟,需繳費並符合要件,通常用於核對筆錄。錄音調閱有保存時限,有需要應在開庭後盡早聲請。
Q3行政訴訟法130條是什麼?▾
規範言詞辯論筆錄的朗讀、閱覽與異議程序,是當事人核對開庭紀錄的法定權利。
Q4筆錄朗讀的範圍包含哪些?▾
第129條第1至6款的實質記載事項,例如自認、撤回、捨棄、認諾、異議與其他重要陳述。
Q5什麼叫附記異議?▾
書記官認你的異議不當而不更正時,仍須把異議內容記載於筆錄,保留你日後爭執的依據。
Q6機器錄音和筆錄差在哪?▾
筆錄是官方文字紀錄,機器錄音是第3項允許的客觀輔助,可在筆錄爭議時作參照,但非自動修正。
Q7開庭筆錄記錯怎麼當場改?▾
結庭前聲請朗讀,指明頁次段落,發現錯誤立即異議,要求書記官更正或補充。
Q8書記官不肯更正怎麼辦?▾
依130條第2項要求將異議內容附記於筆錄,這是法定權利,書記官不得拒絕附記。
Q9法庭錄音怎麼聲請調閱?▾
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聲請交付,需繳費、符合要件,並注意保存時限。
Q10聲請朗讀要怎麼說才有效?▾
直接說『依130條聲請朗讀今日筆錄第X頁第Y段』,指明位置比泛泛要求有效得多。
Q11當場異議 vs 事後申請更正哪個有用?▾
當場異議書記官可立即更正且異議入卷;事後申請更正等於改寫定稿文件,常遭駁回。
Q12筆錄錯了一定要當場發現嗎?▾
最佳時機是結庭前。離開法庭後筆錄定稿,事後補救難度極高,所以朗讀核對是關鍵一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當場異議 | 事後申請更正 |
|---|---|---|
| 提出時機 | 結庭前 | 筆錄定稿後 |
| 成功率 | 高,書記官可立即更正 | 低,常遭駁回 |
| 法律效果 | 更正或附記異議入卷 | 改寫已定稿官方文件,門檻極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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