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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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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之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之。
  2. 2.前項情形,其期日通知書記載之應到處所為該設備所在處所。
  3. 3.依第一項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行政法院傳送至陳述人所在處所,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行政法院。
  4. 4.第一項之審理及前項文書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30條之1規定,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所在處所與行政法院間有視訊設備時,法院認為適當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視訊進行遠距審理。

Q · 行政訴訟可以用視訊出庭嗎?

可以,行政訴訟法130-1允許聲請視訊出庭

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130條之1,當事人、代理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所在處所與行政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實務上你可到離家近的法院視訊室參與遠地行政法院的開庭。但法院保有裁量權,重大複雜或須當庭詰問的案件仍可能改採現場審理。

白話解讀

民國101年立法者悄悄塞進了一條改變遊戲規則的條文:你可以不用親自跑到法院開庭。民國110年再次修法擴張範圍,現在不只當事人和代理人,連證人、鑑定人、輔佐人都能用視訊參與。對住在離島、外縣市、行動不便、或工作脫不開身的人來說,這是巨大的便利。但這條的另一面要注意: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就能依職權決定視訊,意思是你可能被法院強制視訊,而不一定是你想要的。視訊出庭和現場出庭在心理壓力、表達效果、法官印象上有微妙差異。第三項規範了文書簽名的流程:法院傳送筆錄給你,你確認簽名後,再以電信傳真或科技設備傳回。第四項則授權司法院訂細則。這條看似工具性,實則改變了行政訴訟的地理與成本結構。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30條之1為遠距視訊審理的程序規範: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所在處所與行政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並就期日通知應到處所、筆錄文書簽名回傳流程及辦法授權加以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住外縣市,行政訴訟可以在當地法院視訊出庭嗎?

可以。依130-1條第1項,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法院間有視訊設備時,可聲請以視訊方式審理。實務上你可到離家近的地方法院視訊室參與高等行政法院開庭,聲請時應附明確理由並提早提出。

Q2法院決定要視訊開庭,我想到場可以拒絕嗎?

法院依職權決定時你不能單方否決,但可在收到通知後立即以書面表達現場出庭理由(案件複雜、須詰問證人等),並請求記入筆錄,否則易被視為同意。

Q3證人住在外地,可以用視訊作證嗎?

可以。民國110年修法後,證人、鑑定人、輔佐人都納入視訊範圍,外地證人不再因路途遙遠而難以傳喚。

Q4視訊出庭的筆錄要怎麼簽名?

依第3項,法院將筆錄傳送至你所在處所,你確認內容並簽名後,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行政法院。

Q5行政訴訟可以視訊出庭嗎?

可以。行政訴訟法130-1規定所在處所與行政法院間有視訊設備、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視訊遠距審理。

Q6行政訴訟法130條之1是什麼?

遠距視訊審理的法源條文,民國101年增訂、110年擴張至證人鑑定人輔佐人,用科技打掉行政訴訟的地理門檻。

Q7什麼叫直接審理原則?

法官須親自接觸當事人陳述與證據以形成最真實心證的原則,視訊保留聲音影像相互傳送,接近但非完全等同直接審理。

Q8誰可以用視訊參與行政訴訟?

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110年修法後主體大幅擴張。

Q9行政訴訟怎麼聲請視訊出庭?

評估案件是否適合→在書狀中及早聲請並附理由(距離、健康、工作)→依司法院辦法備設備或赴法院視訊室→出庭。

Q10視訊出庭的筆錄怎麼簽名回傳?

法院傳送筆錄至你所在處所,你確認內容並簽名後,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行政法院。

Q11什麼時候聲請視訊最容易被准?

越早越好,最好開庭前書狀中提出並附充分理由;臨時聲請常被以程序準備時間不足駁回。

Q12法院要我視訊但我想到場怎麼辦?

立即以書面表達現場出庭理由(案件複雜、須詰問證人),並請求記入筆錄,否則視為同意視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video_hearingin_person_hearing
地理成本免跨縣市奔波,省時省錢須親自到行政法院所在地
非語言溝通眼神、肢體、現場張力效果較弱面對面直接審理,心證印象較完整
決定權法院認為適當才准,亦可依職權強制為原則型態,當事人想到場較無爭議
適合案件程序性、單純、需傳喚外地證人的案件重大複雜、須當庭詰問或鑑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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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成本
免跨縣市奔波,省時省錢
非語言溝通
眼神、肢體、現場張力效果較弱
決定權
法院認為適當才准,亦可依職權強制
適合案件
程序性、單純、需傳喚外地證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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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成本
須親自到行政法院所在地
非語言溝通
面對面直接審理,心證印象較完整
決定權
為原則型態,當事人想到場較無爭議
適合案件
重大複雜、須當庭詰問或鑑定的案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87条の2(映像と音声の送受信による期日)— 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準用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8조 준용 민사소송법상 영상재판 규정
中國《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2021)+ 行政诉讼在线庭审之适用
德國VwGO § 102a(Verhandlung im Wege der Bild- und Tonübertragung)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 audience par moyen de télécommunication audiovisuell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1011221 增訂)

當事人、代理人之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之。   前項情形,其期日通知書記載之應到處所為該設備所在處所。   依第一項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行政法院傳送至陳述人所在處所,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行政法院。   第一項之審理及前項文書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顧及處於遠隔行政法院處所之當事人、代理人,便利訴訟之進行,第一項明定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進行遠距視訊審理,以便利當事人利用法院,並兼顧審理之迅捷。而為當事人之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其代表人自亦得援此規定聲請之。至於證人、鑑定人、輔佐人部分,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五條,及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經法院認為適當時,本得對證人、鑑定人為遠距訊問,自無庸另作規定。又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輔佐人既係由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到場,因此如法院對於當事人或代理人為遠距視訊審理,則自得對偕同到場之輔佐人為遠距視訊。   三、第二項規定行政法院為遠距視訊審理時,其期日通知書記載之應到處所,為該設備所在處所,俾當事人、代理人知悉到場。   四、第三項明定進行遠距視訊審理時,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時,其傳送之方式。   五、由於科技設備之種類及文書傳送之細節,應隨科技發展狀況而定,宜另以辦法訂定,爰於第四項規定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以求彈性。

(1100531 修正)

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之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之。   前項情形,其期日通知書記載之應到處所為該設備所在處所。   依第一項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行政法院傳送至陳述人所在處所,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行政法院。   第一項之審理及前項文書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現代科技之發展,便利處於遠隔行政法院處所之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例如輔助參加人、特約通譯等)參與訴訟程序,爰修正第一項。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期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101122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顧及處於遠隔行政法院處所之當事人、代理人,便利訴訟之進行,第一項明定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進行遠距視訊審理,以便利當事人利用法院,並兼顧審理之迅捷。而為當事人之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其代表人自亦得援此規定聲請之。至於證人、鑑定人、輔佐人部分,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五條,及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經法院認為適當時,本得對證人、鑑定人為遠距訊問,自無庸另作規定。又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輔佐人既係由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到場,因此如法院對於當事人或代理人為遠距視訊審理,則自得對偕同到場之輔佐人為遠距視訊。   三、第二項規定行政法院為遠距視訊審理時,其期日通知書記載之應到處所,為該設備所在處所,俾當事人、代理人知悉到場。   四、第三項明定進行遠距視訊審理時,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時,其傳送之方式。   五、由於科技設備之種類及文書傳送之細節,應隨科技發展狀況而定,宜另以辦法訂定,爰於第四項規定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以求彈性。

(1100531 修正)

一、為配合現代科技之發展,便利處於遠隔行政法院處所之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例如輔助參加人、特約通譯等)參與訴訟程序,爰修正第一項。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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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130-1 條規定:「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之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法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13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130-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