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31 條
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四十九條之一第四項、第八項、第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但書、第一百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第三項但書、第一百十條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百三十條之一及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二百十三條之一、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百七十二條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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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31條將行政法院及審判長的多項程序權限,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使單一法官得處理補正、證據與裁判費等程序事項。
Q · 行政訴訟準備程序只有一位法官,他能決定我的案子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31條,合議庭指定的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準用行政法院與審判長的權限:可命補正書狀、調查或駁回證據聲請、命預納裁判費、處理律師強制代理之補正等。雖然實體判決仍須回到合議庭,但能讓案件中途陣亡的程序決定,多半在這個階段就拍板。
白話解讀
你去打行政訴訟,第一次開庭走進法庭,只看到一位法官坐在審判台上。你以為這只是「暖身」,真正的判決要等到「正式開庭」才會發生。錯了。坐在你面前的這位「受命法官」(合議庭指定一位法官先處理準備程序),根據 131 條,手上其實有一籮筐的權力:他可以命你補正書狀缺漏、可以下令保全證據、可以決定該不該收你提的證據、可以叫你預繳裁判費,甚至可以處理律師強制代理(特定案件必須委任律師)的補正。準備程序不是排練,是真正的戰場。很多人在這個階段就因為一個程序錯誤被擋在門外,連進言詞辯論的機會都沒有。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31條為準用性規範,將行政法院及審判長依本法與民事訴訟法享有的多項程序權限,於合議庭指定之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使其得處理書狀補正、證據保全與調查、命預納裁判費、律師強制代理之補正等程序事項,惟不及於實體判決之終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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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準備程序庭和正式開庭差別在哪?▾
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一位)主持,處理證據整理、爭點確認、補正等程序事項;正式言詞辯論由合議庭(三位法官)進行實體判決。但很多程序性決定在準備程序就拍板,等到言詞辯論才發現出錯通常為時已晚。
Q2受命法官能直接判我輸嗎?▾
不能做實體判決,但可以做許多讓案件中途陣亡的決定:駁回不合法之訴、拒絕證據調查、命補正未補正即駁回。雖不能直接判你輸,卻能讓你連被判的機會都沒有。對程序裁定不服原則上可於法定期間內抗告。
Q3行政訴訟法第131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行政法院及審判長依本法與民事訴訟法享有的多項程序權限,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使單一法官能處理補正、證據、預納裁判費及律師強制代理之補正等程序事項。
Q4行政訴訟 準備程序是什麼?▾
言詞辯論前由受命法官主持、整理爭點與證據、處理補正等程序事項的階段,依131條準用法院權限。
Q5受命法官是什麼?▾
合議庭指定先處理準備程序的一位法官,依126條指定、依131條取得準用的程序權限。
Q6準用是什麼意思?▾
把某條文比照適用於性質相近之他情形。131條把法院與審判長權限比照給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使用。
Q7準備程序和言詞辯論差在哪?▾
準備程序一位受命法官處理程序事項,言詞辯論由三位法官合議做實體判決,但程序勝負常在前者定型。
Q8準備程序開庭要怎麼準備?▾
確認庭別性質 → 期限內補正書狀與委任律師 → 一次提出證據聲請 → 依命預納裁判費 → 充分說明爭點。
Q9受命法官命補正沒做會怎樣?▾
視事項而定,補正書狀或律師強制代理逾期未補正,訴訟可能被以不合法裁定駁回。
Q10對受命法官的程序裁定不服怎麼救濟?▾
原則上於裁定送達後法定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逾期確定,具體期間以現行法為準。
Q11怎麼證明我有在準備程序盡到聲請義務?▾
把證據、證人、鑑定聲請以書狀附理由具體提出並留存收件紀錄,避免被以未及時聲請駁回。
Q12準備程序 vs 言詞辯論 哪個重要?▾
兩者都重要;實體判決在言詞辯論,但讓案件中途陣亡的程序決定多半在準備程序拍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reparatory | oral_argument |
|---|---|---|
| 主持者 | 受命法官(一位) | 合議庭(三位法官) |
| 處理事項 | 補正、證據整理、費用、爭點確認等程序事項 | 實體審理與終局判決 |
| 對結果影響 | 程序決定可使案件中途陣亡 | 作成准駁的實體判決 |
| 依據條文 | 行政訴訟法第131條準用規定 | 合議審判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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