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25-2 條
- 1.行政法院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必要時得命司法事務官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
- 2.行政法院因司法事務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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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25條之2規定,行政法院透過司法事務官獲知的特殊專業知識,必須給予當事人辯論機會,才能採為裁判基礎。
Q · 判決理由出現我沒辯論過的會計分析,這合法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之2第二項,行政法院從司法事務官那裡獲知的特殊專業知識,必須先給當事人辯論機會,才能採為裁判基礎。若判決理由直接引用了你在開庭中沒辯論過的會計或財稅計算,等於剝奪聽審權,構成程序瑕疵,可作為上訴時的攻擊點。
白話解讀
法院有一個你大概沒聽過的角色叫「司法事務官」,他們不是法官,但有專業背景,最常見的是會計、稅務、財經。在稅務、會計、複雜營業稅這類訴訟裡,法官需要把帳目算清楚但自己不是會計專家,這時候司法事務官就上場了,提供專業說明給法官。問題是:他們的意見不是經過你和對方公開辯論的證據,是法官內部聽到的。如果法官就這樣用了,等於你被一個從沒露面的「專家」影響了判決。這條的第二項就是擋這件事的閘門:法院從司法事務官那裡聽到的特殊專業知識,必須給你機會辯論,才能拿來判你的案。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25條之2規範司法事務官的專業說明制度與其程序界限:行政法院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必要時得命司法事務官就事實及法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說明;而法院因此獲知的特殊專業知識,須給予當事人辯論機會,始得採為裁判基礎,目的在防止突襲性裁判、保障聽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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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司法事務官跟鑑定人差在哪?▾
鑑定人是當事人或法院聲請後正式選任的證據方法,要具結、要在當事人面前說明意見、要接受詰問。司法事務官是法院內部編制人員,提供的是輔助意見,不是證據方法。但行政訴訟法第125條之2第二項補了程序保障:他提供的特殊專業知識要採為判決基礎時,必須讓當事人辯論。實務上你看不到司法事務官出庭,他的分析是書面送給法官的,所以你要主動要求閱卷才能掌握。
Q2我怎麼知道法院有用司法事務官?▾
判決書通常不會明寫「依司法事務官分析」,但會有兩個線索:一是開庭時法官問的問題突然變得很專業,特別是會計、稅務數字計算;二是判決理由出現你在開庭中沒辯論過的專業分析。發現這兩個訊號時,準備程序就要主動詢問。要求法官把未爭點化的專業內容揭露出來,是兼具攻擊與防禦的雙重利器。
Q3判決用了沒辯論過的專業分析能上訴嗎?▾
能。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之2第二項,法院因司法事務官提供而獲知的特殊專業知識,未給當事人辯論機會即採為裁判基礎者,構成程序瑕疵。上訴狀第一個爭點就可鎖定本項,這是程序面攻擊,不必爭論實體誰對誰錯,光程序瑕疵就可能足以撤銷重審。記得在上訴期間20日內主張。
Q4司法事務官是什麼?▾
法院內部具會計、稅務、財經等專業背景的編制人員,協助法官就專業事項說明,但不是法官、不是鑑定人、也不是證據方法。
Q5行政訴訟法125條之2在規範什麼?▾
規範司法事務官的專業說明制度,以及法院採用其特殊專業知識前必須給當事人辯論機會的程序保障。
Q6什麼是突襲性裁判?▾
法院以當事人未獲辯論機會的事證或專業知識作為判決基礎,剝奪聽審權的違法情形。
Q7司法事務官的意見算證據嗎?▾
不算正式證據方法,是法院內部輔助意見;但採為裁判基礎前須依本條第二項給辯論機會。
Q8怎麼知道法院有用司法事務官?▾
看兩個線索:開庭時法官問題突然很專業(尤其數字計算),或判決理由出現你沒辯論過的專業分析。
Q9怎麼要求法院揭露司法事務官的分析?▾
在準備程序主動詢問審判長本案是否經司法事務官提供意見,迫使揭露後要求附卷並爭取閱卷時間。
Q10判決用了沒辯論過的專業分析怎麼救?▾
在上訴期間20日內,以第125條之2第二項主張程序瑕疵,請求撤銷重審。
Q11辯論機會要在什麼時候爭取?▾
辯論機會應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給予,發現程序瑕疵則須在上訴期間20日內主張。
Q12司法事務官 vs 鑑定人差在哪?▾
鑑定人是正式選任的證據方法,須具結、當庭說明受詰問;司法事務官是內部輔助人,意見以書面送法官,須依本條第二項辯論才能採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judicial_affairs_officer | expert_witness |
|---|---|---|
| 法律地位 | 法院內部編制輔助人 | 正式選任之證據方法 |
| 是否須具結 | 否 | 是 |
| 是否當庭受詰問 | 否,意見多以書面送法官 | 是,須當事人面前說明並受詰問 |
| 採為裁判依據要件 | 須依第125條之2第二項給當事人辯論機會 | 經公開調查與辯論 |
| 當事人掌握難度 | 高,須主動要求揭露閱卷 | 低,程序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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