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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2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法院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必要時得命司法事務官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
  2. 行政法院因司法事務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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