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125-2 條

  1. 1.行政法院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必要時得命司法事務官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
  2. 2.行政法院因司法事務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25條之2規定,行政法院透過司法事務官獲知的特殊專業知識,必須給予當事人辯論機會,才能採為裁判基礎。

Q · 判決理由出現我沒辯論過的會計分析,這合法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之2第二項,行政法院從司法事務官那裡獲知的特殊專業知識,必須先給當事人辯論機會,才能採為裁判基礎。若判決理由直接引用了你在開庭中沒辯論過的會計或財稅計算,等於剝奪聽審權,構成程序瑕疵,可作為上訴時的攻擊點。

白話解讀

法院有一個你大概沒聽過的角色叫「司法事務官」,他們不是法官,但有專業背景,最常見的是會計、稅務、財經。在稅務、會計、複雜營業稅這類訴訟裡,法官需要把帳目算清楚但自己不是會計專家,這時候司法事務官就上場了,提供專業說明給法官。問題是:他們的意見不是經過你和對方公開辯論的證據,是法官內部聽到的。如果法官就這樣用了,等於你被一個從沒露面的「專家」影響了判決。這條的第二項就是擋這件事的閘門:法院從司法事務官那裡聽到的特殊專業知識,必須給你機會辯論,才能拿來判你的案。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25條之2規範司法事務官的專業說明制度與其程序界限:行政法院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必要時得命司法事務官就事實及法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說明;而法院因此獲知的特殊專業知識,須給予當事人辯論機會,始得採為裁判基礎,目的在防止突襲性裁判、保障聽審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司法事務官跟鑑定人差在哪?

鑑定人是當事人或法院聲請後正式選任的證據方法,要具結、要在當事人面前說明意見、要接受詰問。司法事務官是法院內部編制人員,提供的是輔助意見,不是證據方法。但行政訴訟法第125條之2第二項補了程序保障:他提供的特殊專業知識要採為判決基礎時,必須讓當事人辯論。實務上你看不到司法事務官出庭,他的分析是書面送給法官的,所以你要主動要求閱卷才能掌握。

Q2我怎麼知道法院有用司法事務官?

判決書通常不會明寫「依司法事務官分析」,但會有兩個線索:一是開庭時法官問的問題突然變得很專業,特別是會計、稅務數字計算;二是判決理由出現你在開庭中沒辯論過的專業分析。發現這兩個訊號時,準備程序就要主動詢問。要求法官把未爭點化的專業內容揭露出來,是兼具攻擊與防禦的雙重利器。

Q3判決用了沒辯論過的專業分析能上訴嗎?

能。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之2第二項,法院因司法事務官提供而獲知的特殊專業知識,未給當事人辯論機會即採為裁判基礎者,構成程序瑕疵。上訴狀第一個爭點就可鎖定本項,這是程序面攻擊,不必爭論實體誰對誰錯,光程序瑕疵就可能足以撤銷重審。記得在上訴期間20日內主張。

Q4司法事務官是什麼?

法院內部具會計、稅務、財經等專業背景的編制人員,協助法官就專業事項說明,但不是法官、不是鑑定人、也不是證據方法。

Q5行政訴訟法125條之2在規範什麼?

規範司法事務官的專業說明制度,以及法院採用其特殊專業知識前必須給當事人辯論機會的程序保障。

Q6什麼是突襲性裁判?

法院以當事人未獲辯論機會的事證或專業知識作為判決基礎,剝奪聽審權的違法情形。

Q7司法事務官的意見算證據嗎?

不算正式證據方法,是法院內部輔助意見;但採為裁判基礎前須依本條第二項給辯論機會。

Q8怎麼知道法院有用司法事務官?

看兩個線索:開庭時法官問題突然很專業(尤其數字計算),或判決理由出現你沒辯論過的專業分析。

Q9怎麼要求法院揭露司法事務官的分析?

在準備程序主動詢問審判長本案是否經司法事務官提供意見,迫使揭露後要求附卷並爭取閱卷時間。

Q10判決用了沒辯論過的專業分析怎麼救?

在上訴期間20日內,以第125條之2第二項主張程序瑕疵,請求撤銷重審。

Q11辯論機會要在什麼時候爭取?

辯論機會應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給予,發現程序瑕疵則須在上訴期間20日內主張。

Q12司法事務官 vs 鑑定人差在哪?

鑑定人是正式選任的證據方法,須具結、當庭說明受詰問;司法事務官是內部輔助人,意見以書面送法官,須依本條第二項辯論才能採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judicial_affairs_officerexpert_witness
法律地位法院內部編制輔助人正式選任之證據方法
是否須具結
是否當庭受詰問否,意見多以書面送法官是,須當事人面前說明並受詰問
採為裁判依據要件須依第125條之2第二項給當事人辯論機會經公開調查與辯論
當事人掌握難度高,須主動要求揭露閱卷低,程序公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92条の2(専門委員制度)— 専門的知見に基づく説明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64조의2(전문심리위원)
🇩🇪 德國Rechtspflegergesetz(RPflG)— Rechtspfleger(司法事務官制度母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