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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26 條(受命法官之指定及行政法院之囑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凡依本法使受命法官為行為者,由審判長指定之。
  2. 行政法院應為之囑託,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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