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26 條規定,受命法官由審判長指定,法院對外囑託除別有規定外也由審判長為之,屬合議庭內部分工的程序規範。
Q · 開庭時主席台只有一位法官,其他兩位去哪了?
那是審判長指定的受命法官在單獨主持準備程序
依行政訴訟法第 126 條,準備程序、調查證據等階段,由審判長指定一位「受命法官」單獨代表合議庭執行,其餘法官不必每庭到齊。法院對外發函囑託其他機關協助送達或調查,除別有規定外,也由審判長一人決定。但實體判決誰勝誰負,仍須回到合議庭三位法官評議,受命法官沒有單獨判決權。
行政法院的合議庭通常有三個法官,但不可能每個庭外的程序都要三個人一起出席。這條把指定誰當「受命法官」(負責特定階段事務的單一法官)的權力,集中在審判長手上。同樣的,法院要對外發函囑託其他機關協助(例如請地檢署協助、請另一個法院送達文書),也是審判長一個人決定就行。實務上你不會直接接觸這條,但它解釋了一件事:為什麼你的案子在準備程序階段,只有一個法官接見,其他兩個法官沒出現。
行政訴訟法第 126 條規定,凡依本法應由受命法官為之行為,由審判長指定;行政法院對外應為之囑託,除別有規定外,亦由審判長為之。本條屬合議庭內部分工的程序組織規範,使準備程序、調查證據等事務得由單一法官代表全庭執行,實體判決仍回歸合議庭評議。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通常不是。審判長是合議庭的庭長,受命法官是審判長指定的某一位法官(可能是審判長本人,但實務上多是另一位陪席法官)。審判長是合議庭的領導與指揮者;受命法官是被指派處理特定事務(準備程序、調查證據)的執行者。開庭時看法官名牌就能分辨,最中間的是審判長,他指定誰主持就是受命法官。
要看是哪種決定。準備程序中的程序性裁定(如指定下次庭期、命提出文書)受命法官可以自己決定;但案件實體判決必須回到合議庭三人評議,受命法官沒有單獨判決權。所以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對你表示意見時,那只是個人見解,最終判決還要經過評議,不要因此放棄爭執或喪失信心。
因為依行政訴訟法第 126 條,準備程序、調查證據等階段由審判長指定的受命法官單獨主持是常態,三位法官同時出席主要在言詞辯論與宣判。
由審判長自合議庭中指定,單獨代表全庭處理準備程序、調查證據等特定事務的法官。
通常不是。審判長是合議庭領導者,受命法官是被指派處理特定事務的執行者,兩者角色不同。
法院對外發函請其他機關或法院協助為特定行為,例如協助送達文書或代為調查證據。
規範受命法官由審判長指定,以及行政法院對外囑託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為之。
開庭時看主席台與法官名牌,準備程序單獨主持的那位、或審判長當庭指定者即為受命法官。
把握受命法官個人風格調整攻防節奏,重要爭點仍要完整陳述並留書面,供日後合議庭評議審酌。
先確認現階段主持者是審判長、受命法官還是合議庭,對象搞錯迴避聲請會被駁回。
那只是個人見解,最終判決仍須合議庭三人評議,不要因此放棄爭執或喪失信心。
審判長是合議庭指揮者並有對外囑託決定權,受命法官是被指定處理準備階段特定事務的執行者。
| 項目 | 審判長 | 受命法官 | 合議庭(三人) |
|---|---|---|---|
| 角色定位 | 合議庭領導與指揮者 | 被指派處理特定事務的執行者 | 案件實體評議的主體 |
| 指定來源 | 由庭長或審判長依職務擔任 | 由審判長指定(§126) | 依法院編制組成 |
| 出席場合 | 言詞辯論、宣判 | 準備程序、調查證據 | 言詞辯論、評議、宣判 |
| 決定權範圍 | 程序指揮、對外囑託 | 準備階段程序性裁定 | 實體判決(勝敗)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凡依本法使受命法官為行為者,由審判長指定之。 行政法院應為之囑託,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行之。
凡依本法使受命法官為行為者,由審判長指定之。 行政法院應為之囑託,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行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