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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126受命法官之指定及行政法院之囑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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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凡依本法使受命法官為行為者,由審判長指定之。
  2. 2.行政法院應為之囑託,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26 條規定,受命法官由審判長指定,法院對外囑託除別有規定外也由審判長為之,屬合議庭內部分工的程序規範。

Q · 開庭時主席台只有一位法官,其他兩位去哪了?

那是審判長指定的受命法官在單獨主持準備程序

依行政訴訟法第 126 條,準備程序、調查證據等階段,由審判長指定一位「受命法官」單獨代表合議庭執行,其餘法官不必每庭到齊。法院對外發函囑託其他機關協助送達或調查,除別有規定外,也由審判長一人決定。但實體判決誰勝誰負,仍須回到合議庭三位法官評議,受命法官沒有單獨判決權。

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的合議庭通常有三個法官,但不可能每個庭外的程序都要三個人一起出席。這條把指定誰當「受命法官」(負責特定階段事務的單一法官)的權力,集中在審判長手上。同樣的,法院要對外發函囑託其他機關協助(例如請地檢署協助、請另一個法院送達文書),也是審判長一個人決定就行。實務上你不會直接接觸這條,但它解釋了一件事:為什麼你的案子在準備程序階段,只有一個法官接見,其他兩個法官沒出現。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126 條規定,凡依本法應由受命法官為之行為,由審判長指定;行政法院對外應為之囑託,除別有規定外,亦由審判長為之。本條屬合議庭內部分工的程序組織規範,使準備程序、調查證據等事務得由單一法官代表全庭執行,實體判決仍回歸合議庭評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受命法官跟審判長是同一個人嗎?

通常不是。審判長是合議庭的庭長,受命法官是審判長指定的某一位法官(可能是審判長本人,但實務上多是另一位陪席法官)。審判長是合議庭的領導與指揮者;受命法官是被指派處理特定事務(準備程序、調查證據)的執行者。開庭時看法官名牌就能分辨,最中間的是審判長,他指定誰主持就是受命法官。

Q2受命法官一個人做的決定有效嗎?

要看是哪種決定。準備程序中的程序性裁定(如指定下次庭期、命提出文書)受命法官可以自己決定;但案件實體判決必須回到合議庭三人評議,受命法官沒有單獨判決權。所以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對你表示意見時,那只是個人見解,最終判決還要經過評議,不要因此放棄爭執或喪失信心。

Q3為什麼開庭時主席台只有一位法官?

因為依行政訴訟法第 126 條,準備程序、調查證據等階段由審判長指定的受命法官單獨主持是常態,三位法官同時出席主要在言詞辯論與宣判。

Q4受命法官是什麼?

由審判長自合議庭中指定,單獨代表全庭處理準備程序、調查證據等特定事務的法官。

Q5受命法官和審判長一樣嗎?

通常不是。審判長是合議庭領導者,受命法官是被指派處理特定事務的執行者,兩者角色不同。

Q6囑託是什麼意思?

法院對外發函請其他機關或法院協助為特定行為,例如協助送達文書或代為調查證據。

Q7行政訴訟法 126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受命法官由審判長指定,以及行政法院對外囑託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為之。

Q8怎麼知道誰是受命法官?

開庭時看主席台與法官名牌,準備程序單獨主持的那位、或審判長當庭指定者即為受命法官。

Q9準備程序只有一位法官,我要怎麼應對?

把握受命法官個人風格調整攻防節奏,重要爭點仍要完整陳述並留書面,供日後合議庭評議審酌。

Q10想聲請法官迴避要對誰聲請?

先確認現階段主持者是審判長、受命法官還是合議庭,對象搞錯迴避聲請會被駁回。

Q11受命法官表態不利,我該怎麼看?

那只是個人見解,最終判決仍須合議庭三人評議,不要因此放棄爭執或喪失信心。

Q12受命法官 vs 審判長 差在哪?

審判長是合議庭指揮者並有對外囑託決定權,受命法官是被指定處理準備階段特定事務的執行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審判長受命法官合議庭(三人)
角色定位合議庭領導與指揮者被指派處理特定事務的執行者案件實體評議的主體
指定來源由庭長或審判長依職務擔任由審判長指定(§126)依法院編制組成
出席場合言詞辯論、宣判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言詞辯論、評議、宣判
決定權範圍程序指揮、對外囑託準備階段程序性裁定實體判決(勝敗)

審判長

角色定位
合議庭領導與指揮者
指定來源
由庭長或審判長依職務擔任
出席場合
言詞辯論、宣判
決定權範圍
程序指揮、對外囑託

受命法官

角色定位
被指派處理特定事務的執行者
指定來源
由審判長指定(§126)
出席場合
準備程序、調查證據
決定權範圍
準備階段程序性裁定

合議庭(三人)

角色定位
案件實體評議的主體
指定來源
依法院編制組成
出席場合
言詞辯論、評議、宣判
決定權範圍
實體判決(勝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準用民事訴訟法之受命裁判官(民事訴訟法第 171 条)
韓國행정소송법 준용 민사소송법상 수명법관(민사소송법 제139조 등)
德國VwGO § 87/§ 96(vorbereitende Anordnungen des Vorsitzenden bzw. beauftragten Richters)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juge rapporteur / magistrat rapporteur(art. R. 611-1 et 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凡依本法使受命法官為行為者,由審判長指定之。   行政法院應為之囑託,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行之。

  • 受命法官名詞
  • 行政法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凡依本法使受命法官為行為者,由審判長指定之。   行政法院應為之囑託,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行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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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126 條規定:「凡依本法使受命法官為行為者,由審判長指定之。行政法院應為之囑託,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行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1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1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